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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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8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文明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
2、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人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
3、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建立日常培训和业务指导机制;(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建立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四)制定物业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人信用状况进行认定,并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六)负责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指导选聘物业服务人,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交接、物业承接查验等工作;(七)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A)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工作;(九)建立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为业主决策投票、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管理信息公开公示、物业服务投诉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十)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十一)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履行物业交付后保修期内房屋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按照规定受理并处理由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县(市、
5、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以及汽车停放费标准,并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动态评估调整;(二)公安机关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管理,指导和监督安防设施的设置、维护;(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养老服务业务;(四)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八)市
6、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物业服务收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九)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工作;(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助和监督本辖区内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换届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三)协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和接管工作;(四)建立物业管理举报投诉机制,调解、处理物业纠纷,协调
7、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之间的关系;(五)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物业纠纷。第九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物业服务与养老、家政等生活服务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家政、购物等服务,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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