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回收利用运输与转运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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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垃圾回收利用运输与转运要求1、基本要求1.1 应对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的来源、去向、数量、重量,以及运输车辆型号、车牌号等信息进行记录,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备,记录内容应纳入信息化管理。1.2 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运输车辆应根据服务范围内产生量、收集效率、收集频率、暂存周期、收集与运输距离等合理配置。1.3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转运暂存场所宜与生活垃圾转运站合并设置,也可单独设置。1.4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转运暂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应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措施,周边环境应整洁。2、运输2.1 可回收物运输车辆应在合适部位
2、标注可回收物类别标志、收运公司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车辆编号、委托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车辆应保持外观干净整洁,应密闭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2.2 厨余垃圾运输应符合CJJ184的规定。2.3 家庭装修垃圾运输应符合CJJT134的规定。2.4 大件垃圾应采用专用收运车进行运输。2.5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分类收集的各类垃圾不应混装混运。3、转运暂存3.1 可回收物转运暂存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产生量、回收率、收集频率、暂存周期等因素确定可回收物转运暂存场所位置及规模;b)不同类别的可回收物应分开暂存,并应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有标志;C)可根据后续再生利用要
3、求,对可回收物简单分拣;在未建成可回收物后续再生利用或特定条件下,场所可临时兼具再生利用功能。d)有条件时,可搭建可回收物再使用流通平台。3.2 大件垃圾转运暂存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根据大件垃圾产生量、收集频率、暂存周期等因素确定大件垃圾转运暂存场所位置及规模;b)可根据后续再生利用要求,对大件垃圾简单拆解;在未建成大件垃圾后续再生利用或特定条件下,场所可临时兼具再生利用功能;C)应采取安全措施,控制大件垃圾叠放高度,防止发生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况;d)有条件时,可搭建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再使用的流通平台。3.3 家庭厨余垃圾宜直接从收集点运输至处理厂。产生量大、集中处理且运距较远时,可设家庭厨余垃圾转运站,转运站应符合CJJT47的规定。家庭装修垃圾转运暂存场所应符合CJJT1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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