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国内对主播与平台合作协议的研究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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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阶段国内对主播与平台合作协议的研究综述1 .我国关于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网络直播领域,没有法律法规对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合作协议性质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是依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认定平台与主播的关系。目前,网络直播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的条款都较为宏观,没有具体针对直播中的问题。2016年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该文件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弥补网络视频监管的不足,加强对直播服务的管理。该文件主要针对的是直播服务提供者制定的各项规范,不能很好的规范各方主体,
2、也无法对直播中的乱象进行规范。其中第13条规定,直播平台应当与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对协议性质没有规定。若是要求平台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虽可为主播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但给平台增添大量成本,对于平台来说负担过重,权衡过后,仅宣示性要求平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平台与主播关系的认定问题抛给了法院,让法院依协议内容进行个案的判断。2016年,由20余家从事直播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共同参与,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对主播实名认证、直播内容进行监管。虽然是国内众多直播平台签订的遵守条约,但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并且对平台与主播间协议内容也未作描述。由于无法律法规对主播与平台间
3、的合作协议进行规范,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过于刻板,无法完全适用于主播这类灵活多变的新兴职业。因此主播与平台的用工争议,更多地是依赖于法院对事实的判断以及自由裁量。2 .合作协议学术研究进展学者们主要讨论了直播平台与主播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双方合同中的问题,都对当前主播与平台间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看法,但是并未对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全面的研究。总体而言,我国学者对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直播平台与主播关系认定有少数学者认为平台与主播是劳动关系,王立明教授认为,直播平台处于劳动资本的优势支配地位,与传统用人单位本质上没什么区别,而主播作为劳动力生成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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