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原创-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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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家原创: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论文摘要: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所赋予的,是法官所特有的权力。刑法自身的缺陷性使得法律不得不赋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以保障法律实施的公平与公正,法官则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克服刑法的局限性。然而,法官在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时必然会受到自身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司法腐败和司法的随意。本文概述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对我国法官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进行了评析,认为我国法官拥有的是相对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即是罪刑法定原则下的自由裁量权。为了克服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带来的负面效应,有必要通过完善和构建的一系列制度,对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希
2、望通过制度的完善和构建,使法官正确合理的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关键词:刑事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运用;法官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研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想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个案公平等问题,想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一个合理的界限避免其滥用。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因其涉及人们的人身生命权利,民主自由权利,对当事人的影响最大,更应得到有效关注。一、刑事自由裁量权概述(一)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析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判断裁量权而不是简单的选择权,法官在行使它的时候是具有一定能动性的,其
3、定义可为: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对一些问题可以自行酌情作出裁决的权力。主要包括:1、在证据收集上,法官对是否收集某一种证据,可以自行酌定;2、在证据有何证明力上的判断上,由法官自由裁量;3、有关定罪量刑的问题上,根据案件事实如何定性,以及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如何确定刑罚,法官有权酌量;4、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某些问题。这个概念一方面强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规范之内,另一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不仅停留在量刑上,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各个阶段具有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应该包括:第一,法官的证据运用的裁量;第二,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裁量;第三,法官对法律适用的裁量。
4、(二)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特性第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具体表现为法院的审判权,我国法院主要实行合议制,案件审理终结后由合议庭成员署名,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制发判决书,是一种“集体程序“,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包括法官和审判机关。第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种司法意志,而非法官的个人表现。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所为之行为代表国家的审判力,其权力的运用来自于法律赋予的“意志”,法官的个人意志需要通过司法判决的既判力才能转化为司法意志。第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上的优先权力。所谓优先,是指法官在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案或规则时,有权决定其中的一种方法优先于另一种,自由心证、法官选法、遵循先例、
5、法律解释等,都体现了优先的“自由”。从另一方面看,承认此种优先权力,正意味着法官自由裁量权,并非一种漫无边际的权力,也并非在任何情势下无条件地发生。在现代司法中,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几乎是不被各国所认可的。第四、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受约束的权力,换言之,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相对性和限制性,不得任意滥用,这种约束主要地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应遵循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进行裁量,二是法官要受到严格规则的限制,也就是法官的裁量不能超出法律的一般条款的可能范围。二、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的必要性(一)刑事自由裁量权具有权力的属性。从性质上看,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权,刑事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它的
6、非个体性确定了任何将公权力。法官刑事自由裁量中的自由因素的存在,使审判权的适用存在着服从自己的个人意志的私有化的空间,当事人之间的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就会受到法官的行为的控制。(二)刑事自由裁量权意味着一种人的因素。一个理性化的法律或者司法制度,都难以完全地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判决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意味着人的因素,这种因素对于当事人来讲意味着某些偶然的不确定的结果。法官职业的特点,使他们更希望社会可以赞同他的观点和判决,使他们在判决是不得不考虑社会多数人的观点,甚至屈服于公众舆论。三、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授予刑事审判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目的是使法官能够根据具体情
7、况和具体对象作出不逾越法律的、及时公正的判决,以更好地惩罚和预防犯罪。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这种自由裁量权又由于不合理的行使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是:第一,滥用自由裁量权。一些法官不以法律授予的权限及刑罚的目的出发,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有的人甚至“以权减刑”、“以钱量刑”。此类法官也是钻了刑事自由裁量权幅度较大的空子。第二,刑罚适用显失公正。即审判机关及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适当地行使刑罚自由裁量权,造成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也就是说,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第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法律只规定法官行使审判权一定的时限,但在此时限内何时
8、履行,法律不可能量化,由法官自由裁量掌握。一些本该是早作出的判决案件,因法官故意拖延,势必损害被害人或犯罪人甚至国家的利益,表面上似乎没有超越自由裁量权,但实质与立法授权精神相冲突。在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之所以会产生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刑事立法不完备。在对某一刑事案件依定罪事实确定了法定刑幅度的前提下,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只能是量刑情节。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量刑情节是量刑的唯一依据。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刑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主要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是酌定情节的规定失之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属于酌定情节,不同的法官有着自己不同的认识,这常常导致对酌定情节的认定、取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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