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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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2015年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定义与解释(一)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
2、、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二)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容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视为特种设备: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S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1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OnIn1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1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液体的气瓶。(S)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场区等特定场部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四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操作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场部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四条承包商在本公司开展作业过程中使用到的特种设备及施工队伍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安全职责(一)执行董事是全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S)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
4、,符合节能要求。(四)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保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五)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第六条分管领导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有关规章、决定,协助主要负责人完成分管工作任务。(二)负责分管范围内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工作。(S)组织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标准和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四)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五)负责分管范围
5、内特种设备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第七条综合管理部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有关规章、决定。(二)监督各使用单位科学有序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特种设备安全问题。(三)负责制定、发布特种设备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执行情况。(四)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等情况,负责组织联系办理特种设备备案、定检及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五)参与公司特种设备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第八条各场部安全职责(一)各场部负责人是本场部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场部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和
6、开展。(二)特种设备兼职管理人员由已取得正规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负责协助本场部负责人做好特种设备备案、检查、维护,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考核,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档案管理等管理工作。(三)特种设备兼职管理人员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四)各场部应在场部负责人的领导下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得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地方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
7、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使用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一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注销管理第九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在所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使用单位做好备案资料存档。第十条叉车、铲车等非交通用机动车辆,应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过程中取得场内车号牌及相关证照。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相关手续由公司综合后勤部门办理。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停用一个月以上(包括一个月),使用单位应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经公司批准决定封停的特种设备且其期限超1年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
8、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第十三条封停的特种设备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并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停用超1年的还应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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