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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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市场监管行政管理争议纠纷,促进市场监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调解机关,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的活动。第三条行政调解的范围是:(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市场监管领域引起的民事纠纷;(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三)其他依法
2、可以进行调解的争议纠纷。第四条成立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局长任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直属队行政执法人员任调解员。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12315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调度行政调解工作。第五条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对出现的普遍性规律问题定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二)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开展纠纷调处工作;(S)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四)每年听取一次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考评监督。第六条行政调解委员会办
3、公室的职责:(一)根据申诉人反映内容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具体调解机构;(二)督促调解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并形成调解文书;(S)负责督促各行政调解机构做好调解文书的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四)负责行政调解数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等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第七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注重说服教育,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做好思想工作。第八条行政调解职责分工:(一)行政调解实行“首问责任制”,负责行政调解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
4、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调解。各行政调解机构应做好行政调解案件档案的管理和归档。(二)属于消费纠纷争议方面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规定确定;(三)属于产品质量纠纷争议方面的,按照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四)属于专利纠纷争议方面的,按照专利法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五)属于计量纠纷争议方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六)属于其它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方面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相
5、对人、申请事项和事实;(二)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三)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与市场监管行政管理职能有关;(四)具有可调解性,且相对人、第三人同意调解。第十条下列事项不适用行政调解:(一)已经信访复查复核、仲裁裁决、复议决定、法院裁判的事项;(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S)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拒绝调解的;(四)已经行政调解完毕,就同一纠纷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的;(五)涉嫌犯罪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处理的。第十一条行政调解人员和记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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