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维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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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中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维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委属各中小学幼儿园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投资绩效,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渝中府发(2017)29号)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渝中府办(2017)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维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渝中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教委拨付财政资金,由各校园组织实施的校舍土建施工、教学用房功能改造、电气线路改造、综合布线改造、给排水改造、运动场地改造、工程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环境绿化景观等校园维修
2、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二条各校园为校园维修工作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校园维修方案,组织进行项目申报、设计、预算、招标、采购、现场管理、结算审计等相关工作;区教委负责审核校园申报的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监督和指导各校园按审核批复工程内容及预算组织实施维修工作,并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和监督管理。第三章项目报审第三条各校园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合理制定校园维修方案,书面向区教委提出维修项目计划申请,申请内容须包含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具体方案、投资估算等相关内容。校园维修工作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每年暑期进行,在每年9月初由各校园向区教委基建科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资料,10月底截止,逾期不再受理。第四条区教
3、委基建科负责审核各校园的项目申报资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区委教育工委会进行研究。经审定通过的项目下达项目实施意见批复,纳入区教委年度校园维修项目计划。第五条各校园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意见批复的内容和范围,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或项目内容目录清单及工程量)及预算,并向区教委申报项目投资计划。区教委基建科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提交区委教育工委会进行研究,经审定通过的项目预算下达投资计划批复意见。项目预算应包含工程预算、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类费用预算。第六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校舍或校园环境出现安全隐患的应急排危项目,各校园应立即进行专报,按抢险排危程序组织实施。第四章项目发
4、包第七条为规范校园维修项目发包工作,加强维修项目的监督管理,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区教委通过招标方式组建了渝中区教育系统维修项目施工单位备选库。施工单位备选库经区教委行政办公会研究确定了组建方式、单位数量、建库年限及项目限额。第八条经审核确定工程预算适用于备选库项目限额的维修项目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抽签工作由项目校园安排专人在区教育系统维修项目施工单位备选库中以随机摇号的形式进行抽签,且须在项目校园纪检干部监督下进行。若遇特殊项目备选库中施工单位不满足资质要求或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项目校园向区教委提出申请,经区教委行政办公会审议同意,项目校园可在备选库外自行选择三家及以上符合相应资质
5、或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比价确定施工单位,并报区教委备案。第九条经审核确定工程预算超过备选库项目限额的维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项目发包工作。需公开招标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进行工程交易,区教委协助指导招标工作。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要求,应依法、合理选择评标方法,不能设置评标自由裁量空间,严禁设置隐性不公平条款,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确保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应急排危项目可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立即组织实施,消
6、除安全隐患。施工单位的确定可由项目校园在施工单位备选库中直接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若库内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可在库外自行选择施工单位,报区教委基建科备案。应急排危项目应由相关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并留存相应的影像佐证资料备查。第十一条工程设备类采购按重庆市渝中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项目,施工合同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发布的合同签订,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范围、价格、结算原则、付款方式、工期等核心条款,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7、协议。第十三条通过随机抽签确定施工单位的项目,施工合同应参照区教委发布的范本合同签订,专用条款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但结算原则、计价依据等条款不得背离重庆市现行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第十四条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一并签订廉政责任书和安全协议,规范和明确双方的廉政和安全责任。第十五条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类合同签订的收费标准应遵循市场规律,并不得高于国家及市、区现行收费标准。第十六条各校园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区教委基建科进行合同备案。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补充、终止、解除等变更,须订立书面协议,并在变更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
8、日内报区教委基建科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合同区教委将不予拨付该合同款项。变更合同涉及到项目投资计划增加的,须报区教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签订补充合同。第六章项目管理第十七条校园维修工作实行项目责任制,原则上各校园主要行政领导为项目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项目负责人,并指派现场代表。项目责任人承担项目全过程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全过程管理和实施的负责人,现场代表作为项目具体的经办人,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十八条项目实施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复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或施工图实施,严格控制工程预算,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工程内容和范围。第十九条项目因实际需要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工程内容和范围的,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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