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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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深圳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体系,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制度,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木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陆域范围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及管理。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下称区域
2、环评),是指由区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为核心,以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基础,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内容,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评价单元(下称评价单元),对评价单元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价,提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指导区域空间合理开发的方法与制度。本试行办法所称评价单元,是指基于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府(2023)41号)划定的环境管控单元,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属性,为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划定的不同类型的评价区域。本试行办法所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下称管理清
3、单),是指以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目标,从产业引入、功能布局、污染管控、生态保护、风险防控、绿色发展等方面,提出覆盖评价单元的管理要求和对策建议。第四条区域环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区域环评工作成果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区域环评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的区域环评工作,制定管理清单并监督实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区域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区域环评成果组织技术审查。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财政、市场监
4、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区域环评和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域环评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章编制与发布第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导则及评价单元划定指南,为划定评价单元及开展区域环评工作提供技术依据。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制定辖区区域环评工作计划,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成立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领导工作组(下称工作组)。工作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评价单元划定、区域环评报告和管理清单编制等工作,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
5、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第九条区域环评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第十条区人民政府指定工作组中有关部门在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础上,依据评价单元划定指南,综合考虑区域的战略定位、国土空间规划、产业集聚程度和发展方向、生态环境信访投诉等内容,划定功能明确、边界清晰、全域覆盖的评价单元。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指定工作组中有关部门依据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导则,选取包含若干个完整评价单元的区域编制区域环评报告。根据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通过调查区域生态环境、能源利用、污染排放和产业经济等现状,结合区域国土空间、产业发展和能源利用等政策规划发展定位,统
6、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和能源利用等管理要求,明确区域经济发展主要环境影响和生态保护主要制约问题,提出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对策建议。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指定工作组中有关部门依据区域环评报告制定管理清单,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差异化、精细化的清单式管理依据。管理清单应充分衔接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管理清单内容包括区域内评价单元划定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对策和建议,以及各评价单元内针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针对环境质量较差、发展条件受限的评价单元,可在管理清单中提出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执行要求,并可制定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第十三条区人民
7、政府应建设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公示区域环评报告(公示稿)和管理清单(草案)并征询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报送审查的区域环评报告中应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管理清单有重大分歧的,区人民政府应指定工作组中有关部门采取专家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第十四条区域环评报告和管理清单编制完成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区域环评审查组(下称审查组)审查。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水
8、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组,对区域环评报告和管理清单开展技术审查。审查组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组总人数的一分之一。参与区域环评工作成果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成果审查组的成员。第十五条审查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H)环境影响识别、预测和评价的可靠性;(四)生态环境改善对策和建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五)管理清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六)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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