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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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监管方式,提升安全监管效能,防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疑问或者意见建议的,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物流处反映。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1月13日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防范事故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
2、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分级是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危运企业)极端风险的分级,即未经风险控制或者处于最不利状态下,其单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后果的最严重情况,评估企业极端风险等级,并据此划分企业级别。本规定分类是指综合分析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评估现实风险等级,并据此划分企业类别。本规定分级分类安全监督管理是指监管部门依据企业极端风险等级和现实风险等级的大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并作为给予企业政策扶持的考量因素。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运企业的分级分类管理。第四
3、条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标准化评估、动态化管理、分层次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对全市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结果进行审核,组织对企业类别适时进行调整,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实施监督管理。危运企业应当完善和落实各类风险管控措施,降低现实风险等级,申报企业分级分类信息,配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第六条危运企业分级分类集中评估周期为1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交通运输局每年上半年组织对全市危运企业的极端风险和现实风险进行集中评估。第二章分级分类标准第七条危运企业分级分类包括企业分级和企业分类两个主要方面,具体标准按
4、照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标准(试行)(见附件)执行。第八条企业分级是按照极端风险评估标准,将危运企业划分为IV级、m级、级和I级等四个级别,分别对应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等四个极端风险等级。第九条企业分类是按照现实风险评估标准,将危运企业划分为四类、三类、二类和一类等四个类别,分别对应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等四个现实风险等级。第十条危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在现有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逐级提升企业类别,最高升为四类企业:(一)近1年内被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二)近1年内被市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或者
5、其他职能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突出改善的;(三)自主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制度措施,被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其他职能部门认定为安全风险控制水平大幅提升的。第十一条危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在现有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逐级降低企业类别,最低降为一类企业:(一)近3年内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二)近1年内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H)近1年内因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近半年内发现2次或者2次以上相同一般安全隐患的;(五)近半年内被省交通运输厅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六)瞒报、谎报企业信息,影响分级分类
6、结果的;(七)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其他职能部门认定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第三章分级分类程序第十二条危运企业分级分类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危运企业按照分级分类标准自行组织评估,上报自评结果及相关评估材料。(二)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全部企业自评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公示全市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危运企业对分级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审。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组织复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四)公示结束后,市交通运输局正式发布年度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结果。第十三条危运企业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
7、理。危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措施等发生变化并影响分级分类结果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审核企业变更申请,更新分级分类结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结果实施分层监管。根据企业分级结果由高到低,逐级细化行政检查内容,制定差异化行政检查表。根据企业分类结果由高到低,分类设计行政检查频次,制定差异化行政检查方案。对一类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责令限期整改。对二类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行政检查频次,并实施专项突击检查。对三类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其列为一般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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