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已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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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有关单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已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2023年2月24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已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土地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修编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用途或调整容积率(以下统称规划
2、调整)后的已供应用地处置。规划个案调整后的已供应用地处置不适用本办法。己供应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虽属于闲置土地但已依法处置完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供应用地,是指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并已签订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或部分未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不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建设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下列情形之一:(-)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二)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H)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本办法所称部分未开发建设,是指尚未进行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建设的情形(不含立体复合开发用地分层出
3、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用地分类大类之间的用途变更,以及同一用地分类大类内部的土地用途或建筑与设施用途变更。第四条已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处置应遵循规划先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利益共享等基本原则,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实施。第五条已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继续开发建设的,应无偿移交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或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置的除外。第六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已供应用
4、地规划调整后土地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变更已供应用地土地用途、建筑用途,但不存在本条第二款情形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一)继续开发建设。用途变更后的用地可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按照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继续开发建设,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置。(二)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后的用地可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通过市前海管理局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按照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
5、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公开交易时,以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的市场价格作为底价。成交后,溢价部分扣除相关税费及交易成本后的50%和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土地用途剩余年期的市场价格归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其余归政府所有。(三)纳入土地整备。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以收购、土地置换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行政机关的用地,以及法律、法规或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用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八条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
6、项规定变更用地分类大类之间用途的,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应先行无偿移交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置:(一)由其他用途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按照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核算建筑面积。其中,住宅部分均建设为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纳入前海合作区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管理体系。(二)由其他用途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中的文体设施、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用地或交通设施用地中的交通场站用地(包括社会停车场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加气站、充电站和训考场用地)的,经市前海管理局同意后,可以由
7、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继续开发建设。(三)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各类用途之间的变更,按照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核算建筑面积。其中,由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应将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部分的20%(须为办公用房或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未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用房)无偿移交市前海管理局。由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定的条件下,经专题研究论证,也可按规划调整程序申请将该地块调整为居住用地,其住宅部分建设为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按照前款规定核算继续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后,不足原
8、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不再做任何补偿。第九条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变更用地分类大类内部土地用途或建筑用途的,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应先行无偿移交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按照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核算建筑面积,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中,商业、办公、旅馆业建筑变更为商务公寓的,应将新增商务公寓建筑面积的10%无偿移交市前海管理局;按照生效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核算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先按照本条规定计算应无偿移交的商务公寓面积(新增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优先确认为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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