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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
2、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第五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
3、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第二章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第九条县
4、(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S)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建立并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机制
5、。(五)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六)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灾形势和特点,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七)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A)加强农村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消防主题公园和消防示范街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
6、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开展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十一)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并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季度检查、年度考核。(十二)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对落实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乡镇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
7、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S)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专篇),并组织实施。(五)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隐患查改、火灾调查等职能。(六)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设立消防安全服务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七)开展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8、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筑和居民住宅等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A)利用广播站、宣传车、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开展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辖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掌握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和方法。(九)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职责,并负担消防工作经费。第十一条市
9、、县级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S)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四)提请本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五)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消防安全委员会设置办公室,由
10、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参照市、县级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民楼院组长,组织建立村(居)民防火公约,细化消防安全岗位管理职责。(二)对本区域内的居民楼院和相关单位、场所开展防火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落实人员配备、站房器材等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各岗位职责、值守联动、管理训练等制度,开展防护巡查检查,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
11、训,扑救初起火灾。(四)结合区域火灾警情,交通和水源、建筑及单位、人员等变动情况,火灾隐患发现和整改等情况,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确定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五)定期开展群众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活动,利用社区活动室和道路交叉口、村口、人员密集场所等人流量集中区域设立消防公益宣传牌(栏),放置、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利用户外电视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利用广播系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提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特殊人群、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善后处理。(七)完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12、任务。(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三)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村(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四)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按程序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和改造消防
13、设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基层网格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当地县、乡两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统筹安排辖区消防工作。(二)了解掌握网格内单位、场所、村(居)民楼院、村组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问题移交、跟踪督改、宣传教育等工作制度,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三)建立网格内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每月组织一次区域联防组织成员交叉互查和灭火救援拉动演练。(四)落实网格人员配置和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登记备案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
14、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政府备案。(三)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本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承担
15、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四)负责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五)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二)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负责建筑所用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五)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六)因消防安全问题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本级政府依法决定。(七)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安全检查、灭火救援有关的建设工程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