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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优化)规划及实施方案(优化)明确总体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除特殊地质地区、特殊污染源地区以外,到2023年,我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到2030年,我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以最高标准、最高质量开展我市海绵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工作。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优化)共分八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优化)规划总则;第二章海绵城市建设思路和目标指标;第三章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指引;第四章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规划;第五章海绵城市
2、基础设施规划;第六章规划管控与规划衔接;第七章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库规划;第八章规划保障体系。划重点O1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全市共划定27个海绵城市建设重点片区,总面积约312.7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约235.6平方公里,占深圳市2023年规划建成区面积的24.1%o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区域图表8-1深圳市海绵城市近期建设垂点区域概况序号重点区域1大空港新城15.532石岩浪心片区2.523宝安中心区2.884前海合作区14.925蛇口自贸区13.226光明凤凰城14.857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区6.18留仙洞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基2.859IHI新技术北区2
3、.5110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1.2911福田河新洲河片区21.7312福田保税区3.0113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业基地2.2514坂雪岗科技城22.1515笋岗-清水河片区5.4216深圳水库15.6317大运新城8.4318国际低碳城53.4219坪山中心区4.98?n129702Ij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衔接针对深圳市特点,对法定图则编制技术指引和拆除重建类单元更新规划的编制技术规定提出完善建议,详见附表9,附表10附表10拆除重建类单元更新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中增加的海绵城市内容审查细则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2019修订版要点和审查细则2019年修订成果在原版本基础上细化优化了建设项目管
4、控指标;同时对接“深圳90”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更新优化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相关管控流程和管控要求。要点和审查细则2019修订版共分六章,内容包括:工作概述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城市规划编制要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规划管控机制规划审查指南划重点O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深圳市属于V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为:60%85%o因2-2我国大陆地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因02规划编制要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总体考虑,应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或前置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与总体规划、法定图则等法定规划密切衔接,分层级、分步骤地纳入法定规划中,落实
5、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规划内容,成为法定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更新单元规划等)、城市设计、项目前期选址论证等详细规划设计层面,可依据法定图则或相关海绵专项规划的要求,细化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控制指标,落实相应设施选择、布局、可执行的总体设施规模及相关技术,将海绵城市的建设技术和方法体现在场地规划设计、工程规划设计、经济技术论证等方面,指导地块开发建设。单元更新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海绵相关的内容,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单元更新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明确了海绵城市专项研究的编制要求,并在生态修复专项研究中要求衔接与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指标等要求,在技术图纸中要求增加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图。03
6、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意义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以解决城市内涝、水体黑臭等问题为导向,以雨水径流管控为核心,绿色、灰色相结合,统筹“源头、过程、末端”的综合性、协调性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本质是通过控制雨水的产汇流,恢复城市原始的水文生态特征,使其地表径流尽可能达到开发前自然状态,从而实现“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涵养水资源、提高水安全、复兴水文化”五位一体的目标。旧城区改造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如处置不当,可能会严重干扰城市正常运行和市民生活,因此,旧城区的海绵城市规划须以问题导向为首要原则,并与城市更新工作相结合。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
7、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贯彻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在有效防治城市内涝、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
8、、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3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
9、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二、加强规划引领(三)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四)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
10、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五)完善标准规范。抓紧修订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海绵城市建设。三、统筹有序建设(六)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5年起,全国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
11、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各地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七)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大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
12、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A)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
13、,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四、完善支持政策(九)创新建设运营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十)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发挥“四两拨千斤”
14、的作用,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城市人民政府要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十一)完善融资支持。各有关方面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
15、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五、抓好组织落实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抓紧启动实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继续抓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及时总结宣传、有效推开;发展改革委要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财政部要积极推进PPP模式,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给予必要资金支持;水利部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受全球气候变化和快速城市化的影响,由极端降雨引发的城市内涝,成为许多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进而对城市的安全与健康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今年入汛以来,我国多地遭遇强降雨,如郑州特大暴雨以多年罕见的极端灾害给城市公共生活带来重大挑战。实际上,近年已有不少大城市暴露于暴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