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港口岸电建设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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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港口岸电建设(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确实推动我省港口岸电建设(改造),减少靠港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推进海南港口岸电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推进海南港口岸电建设实施方案中所明确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改造)项目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第三条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实施岸电设施建设(改造),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按照先建设,后补贴的原则,对开展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工作的企业给予建设资金补贴。建设资金补贴仅支持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验收的港口岸电项目。第四条海南省交通运
2、输厅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省港口岸电建设,有序推进推进海南港口岸电建设实施方案实施;适时召集相关单位召开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协调会,及时通报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审核汇总各市县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改造)预算,按预算编制程序申请将省级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年度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并及时提出资金分配下达计划。第五条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财政承担资金,并列入年度转移支付预算安排。根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的申请,及时分配下达资金。第六条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港口岸电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以及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初审及转报工作。第七条各港口岸电建设(改造)单位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落实港口岸电建设
3、任务,落实建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港口岸电设计、施工、监管等工作。第八条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项目建设(改造)应符合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55)和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技术条件要求(JT/T814)的有关要求。第九条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改造)费用按4:6比例分别由省、市县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即省级承担费用的40%,市县和企业共同承担60%;市县补贴资金由市县另行具体确定。其中,洋浦地区岸电建设改造资金省级承担部分由洋浦自行解决)。第十条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改造)资金补贴的范围包括:项目开展前期的设计费、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土建费用和项目调试费用(仅限第三方
4、认证时产生的调试费用)。同一个项目累计申请补贴不得超过项目的总投资额。第十一条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第十二条设施设备购置费投资额的核算标准按照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执行。第十三条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改造)实施前向当地交通运输局报送项目建设(改造)计划。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改造)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充分论证,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合并为一阶段设计。设计完成后,应报当地交通运输局备案。第十五条各港口岸电建设(改造)单位应依法依规选择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港口岸电设施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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