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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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23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促进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以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特定区域。具体范围可以根据开发建设情况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程序适时调整并公布。第三条高新区的开发、建设、招商、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海口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
2、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管理制度规则,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建设智慧园区。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管委会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发展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企业服务、产业促进、对外开放等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履行法定的职责;协调国家、本省和海口市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机构的工作。高新区的社会管理事务由所在辖区的区人民政府承担。第六条管委会应当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实行任用与聘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现工作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薪酬制度和更加灵活的人才交流制度。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实行特职
3、特聘、特岗特薪。第七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管委会依法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管委会可以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其负责高新区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产业投资等,参与高新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支持开发运营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高新区确有需求且能够承接的省级和市级管理权限,应当依法下放或者委托给管委会实施。管委会应当制定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高新区建设发展需要的管理权限清单,并结合实际提出下放或者委托实施需求。第三章要素保障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
4、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林地占补平衡、能耗、排放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高新区的发展需要。第十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为高新区建设和发展预留充分的发展空间。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将重点资源向高新区倾斜,支持高新区的发展。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考虑高新区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依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高新区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划拨或者
5、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科研用地。支持高新区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鼓励采用资产重组、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第十二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管委会负责高新区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和开发,但土地征收事项除外。第十三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机制,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保障。高新区预算由管委会编制,纳入海口市人民政府预算,报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接受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对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投入,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通过资助、贷款贴息、奖励、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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