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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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责任清单分数配比条款数一、市场开办者54161.经营条件512.制度建设与风险防控1663.人员管理和培训924.信息公示315.入场销售者管理216二、市场内销售者46136.经营条件1337.经营过程控制2368.包装与标签标示管理619.补充条款I3=加分项10410.加分项104合计11033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项目序号责任清单配分检查细则及评分规范依据一、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54分)1经营条件5分1.1市场开办者应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销售和贮存食用
2、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落实有关公共环境卫生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农批市场人员健康防护,实行农批市场从业人员日常监测管理,督促从业人员自主申报健康状况;落实从业人员和消费者亮码+测温+戴口罩制度,控制农批市场人员密度;禁止持红黄码、体温高于37.3度、有异常症状等人员进入等;健全农批市场环境防控,实行日常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市场通风、垃圾处理、给排水、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配备,做好农批市场公共区域通风设施、下水道、电梯扶梯、门把手、垃圾盛装容器等表面清洁消毒。督促经营者健全日常保洁制度,强化对档口、案板、器具物表面、冷藏冷冻设备、运输车辆等重点部位的清洁消毒,
3、做好摊位内卫生环境的防护。落实塑料污染治理要求,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力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51 .没有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如设立果蔬区、禽肉区、水产区、干货区、冻品区等,扣1分;2 .市场经营区域没有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扣1分。3 .没有明确市场公共区域卫生职责,如排污下水道责任人的,扣0.5分。4 .市场内公共区域,公共仓储设施,废弃物集中处理地点的环境没有保持卫生整洁的,扣05分。5 .没有定期巡杳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状况,发现问题未立即整改的,扣0.56 .市场内使用的与食用农产品直接
4、接触的设施设备不是安全、无毒、无害的,扣05分。7 .没有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设施设备的清理清洁和维护保养的,扣1分。8 .未有效落实有关公共环境卫生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扣2分。9 .未能落实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的,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10 .设立门禁系统,对设施、设备和场所进行改造升级的,加1分。11 .对能提供证明显示有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或提供与政府或第三方固定处置场所处置签订不合格产品协议的,加1分。本条款最高得分为5分,(含加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GB31621-201
5、4:5.1/8.1/8.2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2-1.制度建设与风险雌:食品安全自查6分2.1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21.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明确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等;(2)检杳情况的记录方式等;(3)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4)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5)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1)-(5)点中任意一点缺少的,每点扣0.2分。2 .建立与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挂联制度,未提供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督查、约谈市场相关资料的,扣05分。3 .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
6、管理部门报告批发市场年度自查报告,没有报告的,扣0.5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2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定期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21.按照检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要求,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重点检查评价以下内容:(1)销售、贮存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保存并保持应有的质量安全状况;(2)场所环境、布局、设备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等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要求;(3)进货、验收是否按规定执行;(4)是否销售、贮存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5
7、)法律法规明确的各项责任义务是否履行到位;(6)上一轮检杳、监督管理部门检杳或第三方机构评审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有无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7)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不符合第(1)(6)点中的任意一点的,扣0.2分,最多扣1分;2 .接到监管部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风险预警通知或者抽检不合格通知后,没有立即进行检杳的,扣0.5分。3 .没有记录检查的相关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或没有保存记录的,扣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05分。2.3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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