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副食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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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浙江省副食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责任清单分数配比条款数一、市场开办者40111制度洛实1222.人员管理823.经营者管理1444信息纳215.环境卫生42二.市场内经营者50161.证照管理622.人员健康213.设备设施414.贮存管埋425.进货查验816.批发销售817.召回管理228.标识管理166三、其他要求104四.加分项84合计10835浙江省副食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项目序号责任清单配分检查细则及评分规范依据一、市场开办者(经营企业)主体责任(40分)1、制度洛实12分1.1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食品
2、安全管理制度,自主履行或督促经营户实施如下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6制度每缺少1项扣1分,扣完为止。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职责的规定(试行)第六条(2014年2月1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1.2*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以及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一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杳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投诉举报处理、潜在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以及处置措施等情况。61 .完全
3、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6分;2 .没有根据自查制度规定频次、项目等要求自查,扣4分;3 .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扣4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2、人员管理8分1.3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层中至少有两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41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扣4分;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培训和考核记录,扣2分;3 .有培训和考核记录,但培训时间、考核等不符合要求,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1.4每年组织市场内经营者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
4、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保存培训记录。4随机抽取10家经营户,查看经营户培训记录,不能提供培训记录的,每家扣05分,扣完为止。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职责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经营者管理14分1.5*市场开办者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经营者管理档案,包括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消费者投诉等信息。6随机抽取10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1 .没有建立经营者档案,每家扣1分,扣完为止;2 .经营者档案信息不全,如缺少经营者证
5、照、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等,每家扣0.5分,扣完为止。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职责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1.6*市场开办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2随机抽取10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每户经营户抽取1个产品。经营户没有索取供应商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测报告或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索取的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过期,每个产品扣0.5
6、分,扣完为止。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职责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2014年2月1日);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1.7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市场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食品安全保障)、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经营规范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随机抽取10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1 .未签订协议,每家扣1分,扣完为止;2 .协议内容不完整,未包含市场进入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方面、不合格品下架退市等内容,每家扣0.5分,扣完为止;3 .协议缺少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等不规范情况,每家扣0.5分,扣完为止。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
7、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三点;浙江省工商行政菅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职责的规定(试行)第八条(2014年2月1日)。1.8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4市场开办者未保留不安全食品的处置记录(下架退市记录),每家扣1分,扣完为止。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九条。4、信息公示2分1.9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信息公示栏(牌)或者电子信息屏,公布市场管理制度、投诉电话,及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消费警示和提示等信息。21 .未设置信息公示栏(牌)或电子信息屏公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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