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202377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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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章丘、济阳、莱芜、钢城市辖十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规划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城乡规划及本规定为依据,科学开展规划管理,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提升规划管理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开展设计活动,应当符合规划标准规范和本规定要求,规划设计成果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发展要求相
2、适应,体现规划先进理念。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标准规范和本规定要求开展项目方案设计,严格依据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则、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政交通规划管理、乡村规划管理、规划批后管理、附则等部分组成。总则是实施本规定的一般要求,其他内容是进行相应规划建设活动和实施规划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实施的直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具体要求的,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已经开展城市设计的历史文化街区、城市重要公共中心、景观风貌控制区、传统风貌区等特殊区域,建设项目设计也应当符合经审定的城市设计相关要求。第六条建设用地管理应保证
3、公共利益、注重集约发展、增强城市活力、维护特色风貌。第七条建设项目建筑方案的编制以及规划审查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地规划条件以及本规定有关要求。第八条交通设施应科学配置交通资源,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方式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应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安全高效,注重向集约、绿色方向发展。第九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优化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第十条批后管理应当严格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满足相关规范和规划许可要求。第十一条鼓励在规划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理念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打造绿色、生态宜居宜业城市,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第十二条规
4、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本规定实施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规划规范技术要求的报批成果,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信用状况列入信用档案。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中,地块的用地性质、规划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其它规划管理内容,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章规定要求确定。第十五条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可在不改变街区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在满足环境相容、保障公益、景观协调等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用地兼容管理,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其他用地功能。经营性用地可转换为公共服务设施或基础设施用地,部分经营性用地之间可相互转换。在满足行业技术规
5、范和实际使用需求的基础上,属同一大类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基础设施用地之间、部分不同类型产业用地之间也可进行用地性质兼容。具体详见用地兼容参照表。第十六条地块划分应保持用地的完整性,保证地块及其周边地块单独建设的公平性和可行性,满足交通组织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并综合考虑原土地权属范围、用地周边实际建设情况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确定。居住地块、工业地块最小用地规模均不宜低于0.7公顷,商业、商务、娱乐康体地块最小用地规模不宜低于0.5公顷。属于以下确实无法整合合并情形的,可不再按上述最小用地规模要求控制:(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受其他现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公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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