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民发〔2019〕46号 市民政局 市退役军人局 市财政局关于在农村地区全面施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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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津政办发(2019)38号)文件精神,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农村地区全面施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老年人全部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具有天津市户籍的以下农村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保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二)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收入救助家庭中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农村优抚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优抚对象具体是指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无工作单位一至十级伤残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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