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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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站治安保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和原国家电监会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试行)(火电/风电部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与解释(一)恐怖活动: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二)恐怖活动组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三)恐怖活动人员: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
2、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四)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简称:重要目标):指一旦遭受恐怖袭击,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场所、建筑、工程、设施等。(五)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简称:重要部位):指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中对功能和使用起决定性作用的区域、设备等。(六)人力防范:指执行反恐怖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管理等)。(七)实体防范:指用于反恐怖防范目的、能阻止或延迟恐怖活动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A)技术防范:指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
3、反恐怖防范技术手段。第三条治安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属地地方标准,坚持以人文本和“突出重点、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各项工作的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执行董事是公司治安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如下指责:(一)组织制定和落实治安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工作制度和措施。(二)保障配置所需经费和设备。(三)安排对内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治安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四)布置、检查、考核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五)根据法律要求并结合
4、自身实际和公安机关的建议,及时研究确定公司的重要部位。第六条公司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由执行董事担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部门、项目部、基层场站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和研究改进防范措施,落实反恐怖防范专项资金,保证反恐怖防范工作机制运转正常。第七条综合管理部对公司本部治安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并在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的领导下,做好相关制度修编、措施落实、培训教育、检查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第八条各场部负责人对所在场部的治安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做好所在场部的治安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工作。第九条公司本部和各场部可根据需要
5、设置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相应的治安保卫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S)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十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责任加强公司治安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工作,保证公司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第三章内容和要求第一节人力防范要求第十一条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
6、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反恐怖防范专(兼)兼职人员应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专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兼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第十二条公司和各场部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加强对各种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掌握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设施的方法,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和部位包括如下:(一)基层场站控制室、户外架构区及其他主设备区、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通讯机房、重要档案资料室。(二)本部通讯机房、档案室。(三)其他应当视为治安保卫重点部位的场所。第十四条严格门禁管理。外来人员进入公司或场
7、站,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造访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应电话联系,会见后由接待人员签名方可出门。外来人员约见公司领导的,治安保卫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有上级领导来访或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重要客人,治安保卫人员应陪同引导至领导办公室,领导不在时应在接待室安排等待,由综合管理部后勤管理人员或领导指定的人员负责临时接待。对进出的的外来人员、车辆和物资进行检查、登记、审核,未经允许的人员、车辆严禁进入重要目标和重要部位。第十五条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场站院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门、重要客人及领导同意进入的除外。第十六条有长期业务关系或需要经常出入场站的外部车辆,应与场站综合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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