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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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2011年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一条为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检测检验,是指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和用于保障安全的设备、设施,以及作业场所的
2、职业危害因素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第四条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设备、设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应当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和用于保障安全的设备、设施;(二)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物理、化学、生物、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和职业危害因素。第六条检测检验的范围、目录、周期及方法,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依据国家或者省应急管
3、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对列入检测检验目录的设备、设施及产品,在投入使用前,以及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在试生产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检测检验机构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检测检验有效期到期日前,依法委托检测检验机构完成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检验:(一)设备、设施经过大修及改造的;(二)因设备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四)设备、设施闲置时间超过1年的;(五)设备、设施经受了可能影响设备构件强度
4、、刚度、稳定性和设备电气性能等自然灾害的;(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发生变动的;(七)按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需要重新进行检测检验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测检验活动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检测检验机构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一)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及有关资料;(二)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记录;(三)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四)设备、设施的检修、事故记录;(五)作业场所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六)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分布和管理情况;(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维护情况;(A)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对经检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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