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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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2023年6月28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数据资源归集第三章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第四章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第五章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开放及其安全管理,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开放及其相关
2、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音视频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依法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
3、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指导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和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区、县(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辖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其他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共享、开
4、放、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六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统筹建设、便捷高效、无偿提供、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七条本市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是发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支撑政务部门进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基础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本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开放平台是发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基础平台。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安全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市级政务部
5、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向社会公布。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九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政务数据资源归集第十条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纳入市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管理。政务部门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共享开放要求。政务部门应当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系统访问接口,与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对接。第十一条政务部门非涉密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本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本部门已经建立的专网承载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迁移到本市电子政务外网。第十二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6、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的编制和审核,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第十三条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与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联通,向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发布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提供相应的政务数据资源,并从共享平台获取、使用共享政务数据资源。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需要,留存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并保证其准确性、及时性。第十四条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政务数据资源,可以通过共享方式确认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重复采集或者擅自超范围采集。第十五条政务部门应当将分散的、
7、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成为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统一系统,对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存在的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予以整合。第十六条政务部门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所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提供的共享数据应当与本部门所掌握的数据一致。第三章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第十七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进行。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政务数据资源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原有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第十八条政务数据资源按照是否可以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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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 政务 数据 资源共享 开放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