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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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行为,及时解决农作物生产事故纠纷,科学鉴定农作物生产事故产生原因及损失情况,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鉴定是指农作物在田间生产过程中,因使用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因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出苗、生长、产量、品质等受到明显影响,有关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自愿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后组织开展的技术鉴定活动。农作物种子质
2、量纠纷的田间鉴定按原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办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协调小组,负责技术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鉴定申请的受理、移交、督办等日常工作。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第四条技术鉴定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县域范围内的农作物生产事故,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设区市内跨县域的农作物生产事故,由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省内跨设区市发生的农作物生产事故,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农作物生产事故,应
3、当及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指导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技术鉴定有关工作。第五条技术鉴定申请应当由农作物生产事故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表格式附后),申请人应当说明申请鉴定的理由和内容,并提供以下材料。(-)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三)购买农业投入品的相关票据或证明材料;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有关部门接收技术鉴定申请。第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4、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应对申请人进行风险告知。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事由、初步审查意见等内容;(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三)具有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事由、不予受理的理由等事项。第七条在技术鉴定有效期内,下列情形应当列入受理范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农业生产灾害除外):(-)田间出苗严重
5、异常;(二)田间生长性状严重不整齐或出现异常;(三)不明因素造成严重减产;(四)其他具有群发性的异常情况。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技术鉴定申请时,需鉴定的事故现场或农作物已错过典型性状表现期,技术上已无法鉴别事故起因的;(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生效判决、裁定或处理决定的;(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或室内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判定反映问题起因的;(四)该纠纷涉及的农业投入品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五)已向其它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尚未结束的;(六)导致技术鉴定无法开展的其它原因。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
6、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检验、检测等所需时间除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技术鉴定书,格式附后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库应包含技术鉴定所涉及作物的种子、栽培、植保、土肥以及气象、农资、环境等方面的专家,并依学科专业设置相应的专业组。专家应当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一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农业教学、科研等机构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农业技术人员进入专家库。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技术鉴定工作实际,适时对专家库予以适当调
7、整。由于技术鉴定实际需要,可临时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鉴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专家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技术鉴定所涉及的学科专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技术鉴定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农作物生产事故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专家组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合法权益。列入专家库的专家,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鉴定。专家组成员不能参加鉴定的,技术鉴定可以更换专家或延期进行。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至少提前3日将鉴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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