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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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档案验收程序,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以下简称档案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工程建设
2、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档案验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档案验收采用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项目包含档案工作保障体系、档案收集整理质量、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内容。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情况纳入评分内容。第五条大中型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也可在竣工验收时同步开展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七条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
3、目,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档案验收。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其档案工作机构组织档案验收,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同项目所在地相应档案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档案收集整理的实际情况,及时组建档案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具体承担验收工作。第九条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相应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及特邀专家,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的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特邀专家应具有档案管理或工程管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大中型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
4、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特邀专家应具有档案管理或工程管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条档案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逐项评分,满分为IOO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优良等级;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等级;未达到70分,或达到70分以上但档案收集整理质量与移交保管项未达到60分的为不合格。第十一条档案验收经验收组综合评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为通过验收,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综合评分为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组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中注明保留意见内容并签字确认。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二条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
5、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前应归档纸质及电子等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档案质量已进行审核,确认已达到验收标准,并编制档案专项审核报告。(四)项目法人实现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自检工作,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前3个月,按以下情形向档案验收组织单位书面提出档案验收申请:(-)水利部组织档案验收的,按项目管理权限,项目法人通过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档案验收的,直属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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