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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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稽察,规范水利建设行为,促进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稽察,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水利稽察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遵循依法监督、严格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水利稽察实行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稽察工作,组织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和有中央投资的其
2、他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机构负责对所管辖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组织落实整改工作;受水利部委托对地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对流域内水利建设项目稽察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稽察工作,对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组织落实整改工作。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水利稽察工作。第六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察办)是水利部水利稽察工作机构,设在安全监督司。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和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为部稽察办成员。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水利稽察工作机构。
3、第七条稽察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对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二)跟踪稽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三)负责稽察特派员、专家的日常管理;(四)配合有关部门对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第八条稽察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现场稽察工作,根据需要派出稽察组具体承担稽察任务,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或组长(以下统称特派员)、稽察专家和特派员助理等稽察人员组成。稽察专家应根揄王务要求,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包括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稽察工作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制定稽察人员管理办法,加强遴选、培训I、考核等工作。第十
4、条特派员对现场稽察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稽察工作;(二)审核专家稽察意见;(三)通报现场稽察情况;(四)参加稽察成果研讨;(五)负责提交稽察报告;(六)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七)负责稽察人员管理;(八)完成其他有关工作。第十一条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二)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稽察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专业水平;(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了解相关技术标准;(五)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经验;(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判断能力。第十二条专家分工负责相应现场稽察工作,
5、主要职责是:(-)查阅文件资料,检查项目现场;(二)查清核实项目存在的问题;(三)提交专家稽察意见;(四)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第十三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二)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稽察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相当专业水平;(四)熟练掌握并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者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第十四条特派员助理协助特派员做好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稽察联络、协调和服务;(二)起草稽察报告;(三)起草整
6、改意见通知;(四)完成其他有关工作。第十五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彳王务实行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第三章稽察内容第十六条水利稽察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的监管和主管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完善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推动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抽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计划下达与执行、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实施情况。第十七条对前期工作与设计的稽察,包括检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编报、审查审批等情况;检查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强制性条文及审查意见执行、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等情况。第十八条对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
7、包括检查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地方投资落实,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年度投资完成等情况。第十九条对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有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等情况。第二十条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包括检查资金到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工程价款结算,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第二十一条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稽察,包括检查工程质量现状,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责任体系,制度建设与执行,质量控制和检验评定,工程验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等情况。第四章程序和方法第二十二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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