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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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外国投资审查制度概念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制度是管理外国人对特定种类的澳大利亚公司、企业、信托及不动产进行收购的行为的制度。二、两种申报强制申报:既是须申报行为也是重大行为和须申报国家安全行为主动申报:重大行为和可审查的国家安全行为三、受监管的投资行为(-)须申报行为1 .投资者属于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定义的外国人,包括外国政府投资者。2 .正在提议收购:a)澳大利亚土地上(Australian land)的权益或澳大利亚土地实体(Australian land entity)上的权益(包括采矿和生产矿权)b)澳大利亚实体或澳大利亚农业综合企业的直接权益(directinterest
2、)(通常10%或以上),c)澳大利亚实体中的实质性权益(substantial interest)(通常20%或以上份额)。3 )澳大利亚媒体企业至少5%的份额。4 .达到相关最低资金标准。5 .不适用相关豁免。(-)外国政府投资人的须申报国家安全行为1 .属于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规定的外国政府投资者2 .正在提议:a)收购澳大利亚实体或企业的直接权益(通常1096及以上)b)设立澳大利亚企业,c)收购矿权的权益,d)收购采矿,生产或勘探实体的至少10%的权益。3 .不适用相关豁免。(三)须申报国家安全行为1 .属于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的外国投资者,2 .投资者正在提议:a)收购从
3、事国家安全业务的国家安全企业或实体的直接权益(通常10%份额或以上)b)设立国家安全企业,c)收购国家安全土地的权益或针对国家安全土地的探矿权的权益。3 .不适用相关豁免。(四)重大行为主要根据控制权变动及最低资金标准来判断。(五)可审查国家安全行为除须申报行为、须申报国家安全行为和重大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即法律对该行为的范围没有明确定义,取决于行政部门在执行中具体裁量。四、外国人的范围(一)简介1 .自然人:不经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自然人2 .外国政府和外国政府投资人3 .公司:不经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单一自然人,公司或外国政府,外国政府投资人持有权益至少2096 (实质性权益)。4 .信托受托
4、人:不经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自然人,公司或外国政府,外国政府投资人持有该信托权益至少20% (实质性权益)。5 .有限合伙人:不经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自然人、公司或外国政府、外国政府投资人持有该有限合伙权益至少20% (实质性权益)。6 .公司、信托受托人和普通合伙人:公司、信托和有限合伙中有2名及2名以上外国人持有总计至少40%的权益(累计实质性权益)。(二)外国公司根据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FATA)第四条的规定,外国公司适用澳大利亚宪法第51条第2款。普遍认为外国公司包括:在澳大利亚以外设立的公司,即使澳大利亚持有其股份权益。(三)外国政府外国政府包括以下四种:1 .外国的政治体,2
5、.外国的一部分的政治体,3 .外国的政治体的一部分,4 .外国的一部分的政治体的一部分。(四)外国政府投资者1 .外国政府或独立政府实体,2 .以下类型信托的公司或委托人:a)外国政府或独立政府实体独立或与他们的关联方共同持有实质性权益(至少20%的份额)。b)多个外国国家的政府或独立政府实体(或超过多个外国国家的部分),与一个或多个关联方,持有累计实质性权益(至少40%的份额),3 .以下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a)外国政府独立政府实体独立持有或与一名或多名关联方共同持有实质性权益,b)多个外国国家的政府或独立政府实体(或多个外国国家的部分)与一个或多个关联方持有累计40%或更多的份额,上述
6、(二)、(三)项中的公司,受托人或普通合伙人有关的“外国政府”的含义范围包括了 “外国政府投资人”的含义范围。4 .独立政府实体个人、公司或组织,为外国代理或机构或具有相关功能。(五)外国政府投资者豁免条款1 .该人不是外国政府投资者,除下列情形外:a)该人是公司且外国政府或一个以上国家的独立政府实体连同关联方合计持有40%以上权益,b)该人是信托的受托人且该信托中外国政府或一个以上国家的独立政府实体连同关联方合计持有40%以上权益,c)该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且该合伙企业中外国政府或一个以上国家的独立政府实体连同关联方合计持有40%以上权益。d)公司、单位信托受托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
7、伙人运营了一个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认购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份额以获得相应权益并为投资人产生相应收益(投资人不可以干涉此种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e)任何个人成员都不能影响任何个人投资决策,或该股权投资基金下的任何个人投资的管理。f)在公司、单位信托或有限合伙企业中持有权益的每个外国政府或独立政府实体仅以该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员身份持有该权益。2 .外国政府投资者豁免的排除a)如果外国政府或单独的政府实体单独或与多个关联方一起持有公司、信托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实质性权益,则此豁免将排除适用。b)根据该法第6(1) (1)条的规定,如果某人是外国政府、独立政府实体或与外国有关的外国政府投资者,则该人是其他外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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