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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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行人优先原则,发生通行冲突时,机动车辆应当主动为行人让道。第三条凡参与*学院校园道路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下列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汽车、特种车辆)、三轮摩托车。(二)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第五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为保卫
2、处。第六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管理校园交通,纠正交通违章行为,教育交通违章人员。(二)配合公安机关或者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负责校园内重大活动期间道路交通管制。(四)负责校园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与维护。(五)进出校园车辆登记管理。(六)积极开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七)其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事项。第二章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第七条校园主干道上禁止任何车辆停放。第八条禁止在校园内的车行道路和人行道上摆摊、堆放物品、设置商业广告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九条各类运送货物车辆需经常性占用非停车场地临时卸货,由进货单位与保卫处
3、联系经同意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须立即离开。第十条凡从校园运出货物,必须主动接受门岗检查,方可离校。第十一条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挖掘、占用、封闭道路的由主管职能部门向学院申报,经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紧急情况下,如抢修水电气管道等,可以在抢修中告知保卫处。第十二条在校园内道路上施工要有明显标志,夜间在施工现场要有红色警示灯,施工完毕后,须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保证校园内道路交通畅通。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移动校园内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因工作需要必须移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移动。工作
4、完毕后,当事人必须将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恢复原状。第十四条因校园内道路上的树木、电线杆、广告牌匾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将其恢复原状,确保校园道路通畅。第十五条学院举行重大文体、接待活动时,根据需要,保卫处可在校园实行道路交通临时管制措施,进入校园的车辆和行人须严格按照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和临时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第三章行人管理第十六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两旁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指示标志通行,无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通行。第十七条不得毁损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实施妨碍道路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校园主次干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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