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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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释(2022) 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2、人民法院管辖。”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
3、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J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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