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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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第三章食品摊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
2、、社会共治。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
4、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
5、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九条 申请登记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
6、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原登记证自动失效。第十一
7、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五)包装材料和容器清洁、无毒、无害,符合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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