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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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 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
3、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区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征收项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区县政府协商确定或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确定1个区县政府牵头,负责协调和推进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工作,相关区县政府配合;相关区县政府可以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协商制定并实施统一的补偿标准。第六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承担委托事项的
4、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受委托权限,依法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承担调查、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区县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中心城区的征收工作经费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其他区县的征收工作经费标准由当地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素质,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实施。第九条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档案管理,按政府信息公
5、开要求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完成征收项目后3个月内,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档案资料交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存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档案的电子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档案资料的电子信息化集中管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未经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活动。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县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房屋
6、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工作经费、征收补偿费用等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二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
7、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三条 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资金、房源等情况,合理制定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在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实施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项目的,由区县政府决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及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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