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住宅小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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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住宅小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完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标准,提高人居环境品质。依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苏州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苏分办(2023)7号)、关于新建住宅小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的通知(苏住建物(2023)2号)等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昆山市住宅小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管理办法。已交付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
2、符合标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改造。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以下三类:(一)建筑装修、大件、绿化垃圾投放场地;(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第二章配置标准第四条建筑装修、大件、绿化垃圾投放场地(一)定义:指用于居民住宅装修废弃物、大件垃圾及住宅小区绿化作业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的场地。(二)规模要求:每个住宅小区至少建设一处建筑装修、大件、绿化垃圾投放场地。投放场地面积不得小于30mY不含收运车辆回转及机械操作区域面积),场地布局可参考图4-1,并根据清运服务责任情况,进一步划分投放分区。图4-1“内投外取”模式场地布局参
3、考(S)选址布局要求:建筑装修、大件、绿化垃圾投放场地宜靠近住宅小区次入口、围墙区域设置,且场地距围墙距离原则上不得少于8m(清运车操作尺寸),便于机械清运,降低对住宅小区内部环境造成干扰。与居民住宅保持卫生、消防安全距离,宜结合住宅小区景观环境设置绿篱围挡。场地应硬化处理,并设立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责任人电话、清运时间等信息。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一)定义:指为便于居民集中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能够短期存储生活垃圾,并暂存分类容器的相对密闭的建筑物。应包括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投放与暂存区域,垃圾分类容器清洗与归集区域。室外设置便于清运作业的硬化场地。(二)规模要求:
4、每个住宅小区至少建设一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中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投放与暂存区域不得少于15m2;垃圾分类容器清洗与归集区域按每百户不少于3行的标准进行配置,且最小不得少于15m2,应满足小区内所有分类容器清洗、消毒和暂存需要。(三)功能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应当接水接电,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和防水处理,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5米,配备有消防、冲洗、消毒、防蚊虫和空气净化设备,设有下水管网并接入污水管道。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结合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驳运车辆等设备的规格进行一体化设计,形成标准化、模块化的建筑成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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