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一般法规实施细则(doc 3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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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基金一般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1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1997年1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证委发(1997)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第三条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托管
2、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第四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第五条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第六条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二)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三)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第八条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发起人名单及协议;(三)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四)招募说明书;(五)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起人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募集方案;(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前款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证
4、监会规定。第九条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和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第十条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第十一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一)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第十二条基金发起人应当于基金募集前3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载招募说明书。第十三条封闭式基金的募
5、集期限为3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O%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O%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少于2亿元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O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第十四条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由证券交
6、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三章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第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第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第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O亿元;(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十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
7、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五)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六)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七)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一)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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