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司法现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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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司法现状为了进一步了解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北大法宝上在“争议焦点”一栏中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将法院级别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截止在2023年7月20日共得到判决文书177份,其中由最高院作出的判决有6份,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171份。由于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方面有两处发生了新变化,一是在第一款第一项“工资、奖金”后增加了“劳务报酬”;二是在第二款“生产、经营的收益”后增加了“投资产生的收益二在司法实践中,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破产安置费以及养老保险金等都属于劳务报酬,增加“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回应越来越多的夫妻通过家庭财产
2、投资形式来增加财富的这一现实问题。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新变化只是对司法实践的进一步确认,因此其对案例检索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对这些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争议焦点的案件进行人工筛选总结梳理,引起争议的财产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归属问题;(2)房屋拆迁涉及的相关财产归属问题;(3)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的权属问题;(4)个人财产在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5)其他特殊的有争议的财产,如解除国企职工身份补偿款、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归属实践中经常出现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认缴或实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3、的情况。那么关于该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经常引起争议。部分法院认为该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因此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因此大部分法院认为该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股权转让所得的收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选取四个典型案例做深入分析,以探讨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在章德田、万玉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章德田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对东花公司增资140万元,其占东花公司的股权为94.9%。此后在2011年11月7日,章德田将增资所取得的42%东花公司股权转让给章伟。法院认为该股权为章德田婚后取得,因此属于章德田和万玉仙夫妻共同财产。仔细阅读判决可以发现
4、法院之所以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为章德田在转让该股权时并没有收取相应的对价。倘若按照主流观点将该股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转让股权所得的收益由夫妻双方分割,那么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在张谦曾会与杨兴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杨兴模持有的兴茂地产公司24%的股权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股权可以带来收益,因此其财产属性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法院在说理部分还强调了“该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未显名的夫妻一方是否享有公司股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未显名的一方是否享有股东资格需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的文件来认定,而股权是否属于
5、夫妻共同财产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由于该股权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所以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出于案件特殊情况的考量,重庆高院才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并非通常可见的夫与妻之间处于对立面的股权归属纠纷,其是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之间的纠纷。本案中第三人张谦主张执行杨兴模持有的24%的股权,将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显名夫妻一方曹会的合法利益。从法院的说理部分还能看出其明确区分了股权归属与股东资格取得,由此体现了婚姻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张力。上述两个案例法院将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都是由于案例本身的特殊情况。在大部分案例中
6、,法院所持有的观点是不将该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刘迎春与陶明、周飞一案中,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性权利,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我国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司法解释亦在股权的流转、股东资格的确认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故股权本身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股权变价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在谷实与赵晓娟股权转让一案中,法院则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论证该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晓娟与谷德元系1989年1月16日结婚,谷德元组建宏缘公司系2007年7月,谷德元当时实缴注册资本240万元,故谷德元出
7、资240万元,系谷德元与赵晓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在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出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中,法院通常认为股权非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股权的特殊性。股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二重属性,是一个复合权利,其包括投票选举权、利泗分配权以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归属问题上,股权的人身权属性使得股权的行使者不能是夫妻共同体。也就是说,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出资并不是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
8、不能仅因出资系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就认为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除了存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归属问题,还存在以夫妻共同出资的股权的增值、收益问题。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考虑出资来源只要设立的是夫妻公司,其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房屋拆迁之相关财产的归属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农民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现实中农民因土地被征收获得的大额费用引发了很多财产纠纷,其中关于房屋拆迁涉及的相关财产归属于个人还是家庭抑或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法院根据该补偿费用的特点认为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法院认为其只属于实际使用原被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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