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法律问题研究检测结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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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新乡市实践探索为例(河南师范大学新乡453002)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是一种新的制度创新,足农村经济组织方式的重大发展。当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愈来愈不适应现代农业大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时,上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是顺应农村改革需求的。新常态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笔者通过查阅大量文献和实地调查的方式获取大量数据资料和理论知识,对新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你们介作社的法律问题进行彻要分析,并针对以上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关键词:土地承包;合作社;法律研究1 .新乡市十地承包经营
2、权入股农民合作社现实情况1.1 新乡市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农民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谋求共同利益开展专业合作的互助性经济组织1”由于中央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各类农村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成立。农村合作社从多个方面对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比如,带动我国社会经济总量的快速增加和质量的高速提升,缓解严峻的就业压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体系,使农产品生产趋向标准化,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等。在2016年3月18日的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公布了2015年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到2015年12月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153.1万家,比上年底增长1
3、8.8%,实际入社农户10090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42%,较上年提高6.5个百分点。“十二五”期间,合作社数量增长近3倍,农户入社率提高近31个百分点。表1-1“十二五”期间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年度农民合作社(万家)同比增长实有成员(万人)同比增长带动非入社成员(万人)同比增长2015153.118.8%1009042%1213285.2%2014113.828.7%559336.5%65426.7%201395.0716.6%422127.8%63489.7%201273.243.8%36736.6%57827.4%201150.944.7%34445.6%536626.4%由此我们得知
4、,随着农业产业化结构的逐步优化调整,农民的市场意识增强和国家对农民合作社政策的优惠、扶持,农民合作社是当前农村新形势下的一种发展趋势。从近5年来农业投入的资本流向来说:政策性扶持资金比重加大,专业机构资本比重加大,而优秀人才向农业领域的涌入,农业产业链上下游对合作社的热度关注标志着我国农民合作社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1.2 新乡市农民合作社的特点新乡市农村合作社涉及种植、畜牧业、渔业、林业、服务业和手工业等多个方面。呈现出五个主要特点:发展速度加快、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筹建人以企业和农民为主、合作社以小规模的为主、很多农村合作社因资金短缺或规模小而再次联合,共同谋发展。总的来说,新乡市农
5、村合作社发展态势较好,在帮助社员提高收入,改善农村不良风气和建设新农村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截至2015年,在新乡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4023家,加入农村合作社的农民达到138751人,带动非成员农户数200465户,注册投资总额超过60亿元,涉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服务业、手工业等方面,合作社联合社(会)1个,成员289个。新乡市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83个,注册商标71个,实施生产质量标准合作326个,拥有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数94个,农产品产地认证36个,认定示范社189个,占总体的4.7%,其中省级认定41个,市级认定59个,县级认定89个。从组织形式看,由政府
6、牵头组成67家,由村委牵头组成218家,由企业牵头组成2549家,由经济能人牵头组成1189家,分别占新乡市合作社总数的1.7%、5.4%、63.4%和29.5%。表12新乡市农民合作社从组织形式上的分析新乡市农村合作社组织政府主导村委会主导企业主导技术能人主导(4023家)67家218家2549家1189家占比1.7%5.4%63.41%29.5%市场经营化特点市场机制下过渡模式,对政府依赖度高市场化程度低,承担部分政府服务职责市场化程度高,对政府依赖度弱市场化程度低,对政府依赖度高服务及抗风险能力服务能力高,担责权利分公不明确居下较强的功利性,受区域限制,市场应变能力弱服务能力高,拥有自我
7、发展造血功能组织规模小,服务能力低,缺乏资金,发展后劲不足经笔者调查后发现,多数县属于新乡市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均利用重大项目多,重点企业多的优势,积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带动发展,通过租赁土地等方式,在产业集聚区投资兴办外向度高的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和种养结合的加工项目,实现土地规模效益。1.3 新乡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概念是在2005年农业部公布的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
8、营和农村十地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生产”2。在上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新乡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程序,强化监管,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成效。截止到2015年底,新乡市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3万亩,累计达到186万亩。2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在20世纪80年代初,从当时的法律条文来分析: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1986年民法通则第80条)3,虽然未从正面规定土地能否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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