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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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3)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各区(市)县住建
2、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执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的监督管理职责。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
3、、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市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市国资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平台主体登记信息的查验和交易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
4、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等手续。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严格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合理处置存量债务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年度投资项目总量,实行限额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程序编制项目报告(项目建议书)并送审。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就项目建设必要性、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进行研究,组织编制的拟提请决策的项目报告(项目建议书)须包含完整的资金平衡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时应和财政预算相衔接,确保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在报请市政府审议立项前,需就资金预算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收入水平、财
5、政承受能力、债务状况及历年政府投资计划执行率,合理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一律实行“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实施,不得随意简化、合并、倒置审批手续。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决策和批准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
6、计概算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重要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的,按有关审批流程审定。第十条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组织对项目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的内部或第三方评审,且投资估算的评审须在发包前完成,审定后的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原则上
7、不得随意变更,若变动,按原决策程序进行变更。其中,政府匹配资源、提供要素保障或财政补助,交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公益性、非营利性、非市场化项目,应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程序执行,政府针对此类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审批管理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发包和承包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条件,并具有成熟的技术方案。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等不明晰、不具备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的项目(含片区开发的打捆项目等),不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及第十一条规定应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决
8、策与审批程序执行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完成方案设计并提出经内部评审的投资估算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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