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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2023年10月15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权转让业务概述第三章股权转让业务操作通用指引第四章国有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第六章特殊监管行业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章特殊情形的股权转让第八章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观点对股权转让承办律师的借鉴意义第九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目的】为提高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明确股权转让业务具体操作规范,降低委托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因合同及后续履行引发的法律风险,维护委托人权利与利益,防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办理股权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懒徒本指引。第2条【适用
2、范围和效力】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执业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股权转让业务方面的一般实务操作指引,而非强制性规定或服务标准,亦不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报告的法律依据,仅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第3条【概念界定】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指引中下列用语的定义为:3.1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方)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受让方)转让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交易双方分别为转让方和受让方。现实中,除了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律师还需要考虑涉及国有股权、外商投资公司股权以及其他因行业监管规则需要特殊审批等因素的股权转让。本指引适用于一般有限
3、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也适用于国有股权、外商投资公司股权以及其他因行业监管规则需要特殊审批的股权转让。根据交易背景的不同,股权转让可以是双方合意背景下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况下的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行使法定回购请求权情况下的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继承情况下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情况下的股权转让、离婚情况下的股权转让等。3.2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3.3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尽职调查,识别特定
4、交易背景下的法律风险并在股权转让交易结构中予以防范,参加股权转让交易的协商和谈判,协助委托人起草、审阅股权转让意向书及/或合同,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非诉讼法律业务。3.4 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业务过程中转让方拟转让或受让方拟受让的股权所在的公司。3.5 标的股权:转让方拟转让或受让方拟受让的股权。3.6 尽职调查:指在股权转让交易之前,为了解标的股权的法律状态所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通过查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文件和资料、查询目标公司留存并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对目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搜集标的股权法律状况的相关资料,对标的股权法律状态和相关背景进行调查,为委托人提供股权转让交易决
5、策的基础性信息。第4条【基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依据】本指引编写者全面梳理了现行有效的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将其作为本指引的附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附件所列举的仅为规范我国股权转让法律体系中的主要基础性法律规定,而非全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汇总。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股权转让法律体系涵盖诸多法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物权、担保、知识产权、劳动、环境保护、税务、诉讼、仲裁等法律领域。第二章股权转让业务概述第5条【公司并购和股权转让的联系与区别】5.1 【公司并购和公司股权转让的联系和区别】公司并购,通常是指并购方出于资源整合、提高市场竞争力、
6、财务税收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公司合并等方式以实现入股或合并公司,或通过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实现公司并购,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增资入股、公司合并或分立、资产收购等方式实现。其中,股权转让是公司并购最常见的方式。股权转让,分为实现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股权转让和不实现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股权转让。一般认为,实现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股权转让,是公司并购的一种方式。5.2 律师办理股权转让业务,除参照本指引之外,在涉及公司并购时(亦即在股权转让后实现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场合),还应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承办
7、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中关于公司并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6条【股权转让基本程序】6.1 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初步接触、达成股权转让的初步意向,并根据磋商的进度情况,签订意向书、合作协议、框架协议、备忘录和保密协议等前期文件。6.2 在转让方和目标公司的配合下,受让方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承办律师根据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6.3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实质性谈判和磋商,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基准日、股权转让价款、付款方式、交割节点、股权转让后公司治理结构、债权债务处理等进行实质性谈判和磋商。6.4 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各自的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或
8、董事会,履行股权转让或者股权受让(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内部决策程序、作出相应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6.5 若对现有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转让股权,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定程序。6.6 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股权转让应履行资产评估、强制要求进场交易、审批程序等特殊要求的,承办律师应提示相关主体履行相关程序。6.7 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上述协商达成的交易条件,根据履行法定优先购买权通知义务的情况、各主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等情况,最终确定股权转让条款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6.8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办理股
9、权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变更、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等义务。6.9 若涉及公司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监事的变更,还需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文件,并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备案。6.10 若股权转让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或各方约定需移交财物,或目标公司由一方控制变为双方或多方控制,或托管管理等情形,需对公司的印章、证照、合同、产权证书、财务账簿、银行支付U盾等财产进行交割的,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办理交割手续。第7条【股权转让诉讼风险披露对股权转让业务的指引意义】股权转让是公司并购最常见的方式,股权转让纠纷也是公司诉讼中最高频的案件。承办律师不仅应从非诉讼律师的角度了解
10、股权转让的关键要点,以协助完成交易,而且应从诉讼律师的角度了解股权转让纠纷的重要风险点,尽量为委托人降低交易风险。本指引第八章将股权转让中的部分诉讼法律风险进行列示,供股权转让律师在起草股权转让合同、协助各方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参考。第三章股权转让业务操作通用指引第8条【股权的内部转让】8.1 股权的内部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8.2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8.3 承办律师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的调整可能会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改组。董事会可能会聘任新的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
11、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承办律师应根据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协助委托人完成上述变更事宜,或者提示委托人自行完成上述变更事宜。承办律师还应关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管理制度,根据在任期内解聘高管所产生的法律影响和法律后果考虑是否应同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第9条【股权的对外转让】9.1 股权的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9.2 在与交易对方初步接触前,承办律师需要根据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对交易对方和目标公司进行背景调查(为进一步出具尽职调查清单、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做准备)9.2.1 背景调查的内容通常包括:(1)搜集目标公司、交易对
12、方的基本信息;(2)搜集交易背景的材料;(3)了解交易双方的交易目的;(4)了解交易双方的交易内容及方式;(5)其他与交易相关的信息。9.2.2背景调查的方式通常包括:(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登记基本信息;(2)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了解目标公司涉诉和执行情况;(3)与委托人沟通,了解交易目的。尤其是当委托人是行业内资深机构或人士时,可以从委托人的角度了解本次交易对象的相关背景情况及本次交易应关注的重点。9.3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调研,对股权转让是否合法、是否可行进行初步分析,论证是否存在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重大法律障碍,并提
13、前向委托人预警相关障碍和风险。9.3.1 在进行法律法规?口政策调研时,需要注意法律和政策的时效性和综合性:(1)需要查找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涉及新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相互冲突时,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处理;(2)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及地方两个层级的法律规定。必要时还要调研当地政府的政策,尤其是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时应了解地方政策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有无倾向性态度。必要时提示委托人进行事先报告、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扫清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政策障碍。9.3.2 必要时承办律师可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和法律
14、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对股权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9.4.1 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后,承办律师可根据业务需要和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协助委托方起草意向书。签署意向书的目的,主要是为表明交易诚意、限制交易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与其他潜在交易方进行接触或谈判,并约定交易流程和交易中某些重要条款。9.4.2 承办律师应当区分意向书、预约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区别意向书是在当事人在订立正式合同前,就各自关注的股权转让交易要点或交易重要节点和程序,提前进行约定的阶段性、磋商性文件,意向书在双方或各方之间产生诚信磋商的义务。预约合同则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间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
15、协议。预约合同旨在保障正式合同的订立。预约合同的双方或各方之间产生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权,而不能产生请求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权。承办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不同法律性质的文件。(1)意向书。对于只想表达股权转让交易意愿、促进下一步协商的委托人,可以明确约定该意向书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为了避免各方对意向书发生歧义,意向书可以直接约定,交易各方均可以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或者法律意见独立判断是否继续股权转让交易、独立做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或不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选择。(2)预约合同。在既想锁定已谈妥的交易条件、又对某些合同条款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为了锁定这些已经商定的交易条件,双方可将拟签署的文件的法律性质明确界定为预约合同,并约定以正式签订的本约合同为准。(3)股权转让合同。在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就合同标的、对价、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在合同等主要合同条款都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没有必要再签署以意向书为名称的文件,可直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以免发生歧义。(4)承办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的是,意向书中的排他性条款、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程序性条款,无论法律性质被认定为磋商性文件还是预约合同,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9.4.3意向书的主要内容:(1)交易双方或各方主体。(2)标的股权。(3)转让价格。该条款目的是锁定双方已商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若双方未对股权价格达成一致,可约定确定价格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