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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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
2、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
3、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
4、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第十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十一条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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