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docx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5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
2、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
3、价格承揽任务。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第十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
4、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十一条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第十三条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 勘察 质量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