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新区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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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埔商务规字(2023)4号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区各有关单位: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特此通知。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2023年12月31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扶持办法(穗埔府规(2023)10号,以下简称本办法),
2、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企业,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申请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第四条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扶持,但其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扶持的资格不受影响。第二章行业引领第五条对获批五星购物中心的,按照项目投资额
3、的10%给予运营方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扶持对象为购物中心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二)购物中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入选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商业文化旅游地产委员会发布的五星购物中心名录;(三)购物中心在2026年9月13日前开业,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开业所需完备证照。第六条对中国连锁百强企业运营的新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且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方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扶持对象为购物中心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该主体为中国连锁百强企业或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承诺购物中心为自有物业或在委托
4、合同中明确运营时间5年以上;(二)扶持对象所属连锁企业在该购物中心开业年度入选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百强榜单;(三)购物中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开业,扶持对象在购物中心正式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持开业所需完备证照书面告知区商务部门。第七条支持在本区新建优质购物中心。对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且开业率90%以上的,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方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扶持对象为购物中心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且该主体承诺购物中心为自有物业或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运营时间5年以上;(二)购物中心在本
5、办法有效期内开业,扶持对象在购物中心正式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持开业所需完备证照书面告知区商务部门;(三)购物中心在正常营业一年内,实现已开业店铺建筑面积总和占购物中心可租赁店铺建筑面积总和的90%以上。第八条支持在本区建设新零售生活超市。对新开设的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上,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方30万元、60万元、9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新零售生活超市需以互联网为依托,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经营业务。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扶持对象为新零售生活超市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二)新零售生活超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开业,扶持对象在新零售
6、生活超市正式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持开业所需完备证照书面告知区商务部门。第九条本章有关用语的含义为:(一)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工程结算价,且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二)营业面积是指购物中心或新零售生活超市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含停车场、办公场所、仓库等)。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第三章转型升级第十条支持现有购物中心优化升级。对改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5家购物
7、中心,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运营方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扶持对象为购物中心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二)现有购物中心为2026年9月13日前在我区正式开业的购物中心,扶持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改造方案的报送、实施改造、完成验收并实现正常营业或重新开业,在实施改造前向区商务部门报送改造方案,在改造结束后持完备证照报告区商务部门,由区商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确定改造完成,在完成验收后实现正常营业或重新开业并在正式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持开业所需完备证照书面告知区商务部门。第十一条对创建绿色商场并获得国家级绿色商场称号的,给予30万元的
8、一次性扶持。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扶持对象为商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二)商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入选商务部办公厅公布的绿色商场创建单位名单;(三)政策有效期内一家商场仅兑现一次。第十二条支持新建或改造示范特色商业街区。对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统一经营管理和招商运营,实际(改造)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3条商业街,按照实际(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运营方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扶持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对示范特色商业街区的统一经营管理和招商运营,且承诺该示范特色商业街区为自有物业或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运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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