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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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9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根据2023年1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4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
2、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签订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
3、和管理联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档案以及房屋交易相关信息。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状态信息、新建商品房预售统计信息、商品房销售统计信息、存量房登记统计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等房地产市场信息。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合法。第二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务窗口、报刊等向社会公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交易的日常监管和政策宣传
4、,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适时发布交易风险预警提示,提醒买受人查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关注房屋抵押状态、及时签订合同、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事项。第八条交易当事人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解除合同前,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市人民政府对企业间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引导交易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交易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九条新建商品房
5、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后,该房源在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自动锁定。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解除房源锁定。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的,交易当事人可以单方凭生效法律文书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解除房源锁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锁定;情况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以及商业网站、移动设备应用程序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在房屋交易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应当依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房屋需要分割转让的,应当先行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第二节新建商品房交易第十二条新建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应当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时序、进度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移交政府,项目销售计划,销售方式,销售价目表,预售款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建筑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等主要内容。商品
7、房预售方案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十三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等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销售价目表价格,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销售服务的,除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费用以外,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等名义向买受人变相收取电商费、团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买受人购买
8、车位、接受装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按揭、法律等有偿服务。第十四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所有权登记信息记载内容一致。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作虚假、夸大事实或者信息不完整的宣传,误导、欺骗公众;(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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