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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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商务规字(2023)3号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各有关企业:现将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广州市商务局2023年2月18B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和规范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3)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本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
2、于促进我市商贸产业和商务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对纳入广州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的上级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设立、严控新增,提前谋划、储备项目,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定期清理、滚动安排,依法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财政支持政策的导向、撬动和调控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市商贸产业和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城市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城市。第四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在设立报批专项资金(专题)时,应
3、明确专项资金各具体用途保留市级审批权限和下放区审批权限类型。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和下放区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对下放区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至区安排使用),市商务局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进行分级管理。第五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部门,申报人、用款单位和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一)市商务局承担本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报批和清理,制定商务领域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用途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报批
4、、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双监控”等。(二)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等。(三)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下放区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预算、用途清单和绩效目标编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双监控”;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按要求组织本辖区所属支持对象申报项目并对项目开展初审、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四)各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转移支付至区的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和拨付,定期开展资金清算。(五)专项资金申报人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真实性、合法
5、性、完整性负责;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申报用途,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六)市各级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七)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第二章支持重点、条件和方式第六条本专项资金以建立大事要事保障机制为核心,按照中央、省和市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商务发展专项规划,重点支持和保障完成以下主要任务:(一)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支持深化商贸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动专
6、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建设国际知名商圈、特色商圈和社区商业,提升商贸主体能级,擦亮“买在广州”品牌;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培育新消费新场景,提高居民服务便利化水平,保障民生商业,打造电商之都、会展之都、美食之都和时尚之都。(二)巩固提升外贸强市地位作用,加快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全面提升服务贸易能级。(三)促进双向投资合作,增强高端要素资源配置能力,建设“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城市,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四)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强化世界级口岸枢纽功能。(五)坚持数字技术、数字经济赋能商务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子商务、数字贸易、数字商务发展。(六)市委、市政府安排商务领域的其它重要任务。第七条建立“
7、大专项+任务清单”机制。按照第六条列明的重点任务,结合商务发展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等因素制定年度用途清单,并在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设立二级项目(专题)进行管理。第八条本专项资金每项用途应有明确政策依据或制定相应政策,没有相关政策依据的原则上不得列入专项资金用途清单和部门预算。制定支持政策涉及专项资金的,应明确具体支持方式与标准,并按照广州市本级重大政策和项目财政立项预算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立项预算评估和报批手续。制定涉及专项资金的支持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确需继续实施的,提前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按规定办理到
8、期延续和调整手续。如果支持项目为突发性、紧急性或特定性工作任务,可直接由市商务局制定分配方案后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第九条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州市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组织或个人。(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已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三)未被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第十条本专项资金可采取补助(事前或事后)、奖励、贴息、风险补偿以及其它符合相关规定的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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