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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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番应急规(2023)1号广州市番禺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已经区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广州市番禺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12月23日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番禺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落实镇街安全生产
2、监管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番禺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番禺区受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应急管理局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委托事项委托给镇街。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执法事项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期限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名、盖单位公章后依法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的镇街组织实施委托执法行为。区应急管理局对受委托的镇
3、街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的镇街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应急管理局有权解除委托执法关系。第五条区应急管理局对受委托的镇街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区应急管理局对受委托的镇街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的镇街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进行追究(偿)。第六条受委托的镇街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第七条受委托的镇街在进行委托行政执法时,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八条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由受委托的镇街负
4、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统一实施。镇街至少安排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第九条受委托的镇街实施委托执法活动,必须由2名或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第十条受委托的镇街行使受委托的权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第十一条受委托的镇街应主动接受区应急管理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二条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的镇街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受委托的镇街应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I,同时应积极自主开展业务培训。第十三
5、条受委托的镇街应在每月25日前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当月委托执法统计表。第十四条区应急管理局应定期对受委托的镇街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二章受委托行政执法的种类和管辖范围第十五条受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种类:(-)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四)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6、处罚且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街管辖。两个以上镇街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镇街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应急管理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区应急管理局指定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经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由区应急管理局管辖。第十七条受委托的镇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需由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可直接报区应急管理局办理,区应急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收回本级办理,镇街应当积极配合。第三章执法监察第十八条受安全生
7、产委托执法镇街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执法监察。第十九条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检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当事人仍拒绝接受检查,构成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尊重被检查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要求,减少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必须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检查单位(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人)的全称、性质、地址和联系电话,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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