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番应急规(2023)1号广州市番禺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已经区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广州市番禺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12月23日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番禺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落实镇街安全生产
2、监管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番禺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番禺区受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应急管理局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委托事项委托给镇街。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执法事项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期限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名、盖单位公章后依法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的镇街组织实施委托执法行为。区应急管理局对受委托的镇
3、街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的镇街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应急管理局有权解除委托执法关系。第五条区应急管理局对受委托的镇街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区应急管理局对受委托的镇街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的镇街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进行追究(偿)。第六条受委托的镇街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第七条受委托的镇街在进行委托行政执法时,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八条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由受委托的镇街负
4、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统一实施。镇街至少安排4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第九条受委托的镇街实施委托执法活动,必须由2名或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第十条受委托的镇街行使受委托的权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第十一条受委托的镇街应主动接受区应急管理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二条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的镇街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受委托的镇街应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I,同时应积极自主开展业务培训。第十三
5、条受委托的镇街应在每月25日前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当月委托执法统计表。第十四条区应急管理局应定期对受委托的镇街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二章受委托行政执法的种类和管辖范围第十五条受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种类:(-)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四)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6、处罚且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街管辖。两个以上镇街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镇街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应急管理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区应急管理局指定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经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由区应急管理局管辖。第十七条受委托的镇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需由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可直接报区应急管理局办理,区应急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收回本级办理,镇街应当积极配合。第三章执法监察第十八条受安全生
7、产委托执法镇街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执法监察。第十九条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检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当事人仍拒绝接受检查,构成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尊重被检查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要求,减少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必须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检查单位(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人)的全称、性质、地址和联系电话,法定
8、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电话;(二)检查项目情况的记录;(三)被检查单位(人)对检查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现场检查记录应当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误或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印确认。记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记录的每一页签名(盖章)、捺印。现场检查记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执法人员应根据案情需要确定摄像内容、角度、距离和顺序,照片必须影像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正常情况下,先拍摄方位,再拍摄概貌、现场中心,最后拍摄涉案物品和主要人员。拍摄照片或录像应将执法人员摄入
9、。第二十四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执法人员应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IHO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镇街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镇街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镇街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第二十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
10、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镇街或区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采取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在证
11、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镇街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分管安全生产的镇街领导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的,保存量仅限于用作证据之需,不能变相对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第三十条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字或者捺印。第三十一条镇街在行政执法过程发现有依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
12、器材需要依法给予查封或扣押的,应书面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强制措施。第四章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由受委托镇街实施。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第三十四条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应按如下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记明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13、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幅度、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捺印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或者捺印;(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同时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并于二日内交本镇街财务,财务应于收到罚款二日内缴付指定银行;依法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1
14、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2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七)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五条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办结后,由镇街归档,同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5日内书面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第五章普通程序行政处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第三十七条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镇街进行立案并调查取证,调查完结后撰写案件调查与处理意见书,连同相关案件证据及资料报请
15、区应急管理局进行核审,经核审同意后由镇街实施行政处罚。超出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罚,镇街如先立案进行调查的,应及时移交区应急管理局,并积极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的调查和处罚工作。第二节立案第三十八条镇街对下列有违法行为初步证据的安全生产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投诉、举报经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三)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监管机构移送的;(四)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第三十九条拟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由镇街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镇街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由镇街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以参与或直接进行调查。第四十条对于临时性、突发性、应急性等情况紧急的行政处罚案件,经镇街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进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报镇街补办立案手续。第四十一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三)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应注明案发时间、地点、举报人或交办人姓名、案情简介等;(四)承办人意见,应签署两名承办人的姓名和申请立案的时间。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镇街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人签署同意后,送镇街安全生产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