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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城管规字(2023)2号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装饰装修废弃物规范化处置,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装饰装修废弃物综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3月23B广州市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防治装饰装修废弃物污染,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装饰装修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2、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门店、办公楼、厂房、公共建筑等场所内部装饰装修、修缮维护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应当做到袋装收集、定时定点堆放、专车运输、综合利用。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具体由市、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3、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引排放人依法排放装饰装修废弃物,组织清理无主乱堆的装饰装修废弃物。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经费以及相关管理经费纳入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预算。第七条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投放和利于保洁的原则设置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临时堆放点进行管理。临时堆放点可以依托生活垃圾临时收运点、压缩站或者其他不妨碍交通安全、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便于管理的场所等进行设置。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设置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的有关规
4、定。临时堆放点应当实行场地围蔽,保持整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消防及环境保护措施,并设专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推进装饰装修废弃物清运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工作,逐步实现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运输单位、综合利用企业通过装饰装修废弃物清运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装饰装修废弃物清运平台提供预约清运等服务,并公布装饰装修废弃物排放和清运流程、运输单位以及综合利用企业等信息。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饰装修废弃物。第十条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排放人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义务:
5、(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提前告知物业管理人排放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时间和地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提前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排放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时间和地点;(二)将装饰装修废弃物进行袋装收集;(三)将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至符合规定的临时堆放点,或委托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装饰装修废弃物;(四)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装饰装修废弃物混合排放。物业管理小区内的排放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废弃物排放服务协议。鼓励排放人通过装饰装修废弃物清运平台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装饰装修废弃物。第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编制
6、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理方案,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装饰装修废弃物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并随车携带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三)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禁止超载、超限、超速运输装饰装修废弃物;(四)将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不得二次转运排放。鼓励运输单位使用新能源车运输装饰装修废弃物。第十三条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堆放场地
7、和分类存放场地,具备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三)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第十四条综合利用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对装饰装修废弃物进行分类:(一)砖瓦、混凝土等废弃物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再生利用;(二)木料、塑料、玻璃、金属等废弃物交由相应专业企业回收利用;(三)含有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及其废弃包装容器交由危险废物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四)分拣出的生活垃圾依法交由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对综合利用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分拣出的生活垃圾,由属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相关收运工作。第十五条市、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建立
8、装饰装修废弃物调剂机制,指引、调配装饰装修废弃物优先用于综合利用项目。第十六条装饰装修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装饰装修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装饰装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支持装饰装修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第十七条有关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和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当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不具备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9、清运或处置无主乱堆的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饰装修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居民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投放装饰装修废弃物的,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排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雇请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或者使用的运输车辆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装饰装修废弃物的;(二)运输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沿途泄漏、遗撒的,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三)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