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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南府办规12023)1号关于修订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5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南沙区质量强区工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质量管理创新,提高质量水平,增强南沙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南
2、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度预算。第三条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一)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鼓励先进、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二)采取奖励、资助等方式。第四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资助奖励资金项目预算编制、申报、公示、审批,会同区财政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定资助奖励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主要用
3、于支持和鼓励在南沙区质量强区工作做出积极贡献(包括项目、成果、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申报主体范围第六条申报资助奖励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政府部门除外),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应证照;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申报资助奖励项目所属年度没有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受到达到听证程度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
4、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第七条申报资助奖励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在南沙区内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申报资助奖励项目所属年度没有受到达到听证程度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所属单位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未被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作为申报人申报项目的,由所属单位代为申报。第三章资助奖励项目和额度第八条资金的资助奖励范围和额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质量奖奖励标准对获得南沙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
5、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己获得荣誉级别向上一级升级的,按上一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补偿奖励。同一申报年度、同时获得以上荣誉的,仅按照最高等级荣誉标准奖励。(二)标准化战略资助奖励标准1 .主导参与标准制修订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同一申报人同一年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获得资
6、助的不得超过5项,同一申报人同一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获得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不含国际标准)。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第四至第十位的起草单位为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标准”的证明。2 .参加标准化组织资助标准。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给予20万元的
7、一次性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3 .标准化(示范)试点资助标准。承担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4 .标准化良好行为资助标准。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级确认的单位,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助。5 .标准“领跑者”奖励标准。对新获得政府部门认
8、可的工作机构发布的产品或服务标准领跑者称号的,给予每种产品或服务按照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种产品或服务在同一申报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领跑者称号的,只按照国家级予以资助。己获得称号级别向上一级升级的,按上一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补偿资助。同一申报人同一年度标准领跑者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6 .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标准。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的个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7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资助标准。获
9、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每项资助2000元。(三)品牌资助标准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每个商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四)计量保障资助标准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AAA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四章申报与确认实施第九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布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相关事宜。第十条申报人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基本材料1 .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申报表、承诺书;2 .依据申报指南需提交的材料。(二)根据申报项目还应提交的证明材料1主导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发布正式文
10、本;3 .参加标准化组织项目申报: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批准成立文件;4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申报:示范(试点)建设批准立项、建设方案及验收材料;5 .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A级确认项目申报: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6 .标准领跑者项目申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和证书等证明材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和证书等证明材料;7 .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证书;8 .采用国际标准项目申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9 .中国驰名商标项目申报:由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材料;10
11、政府质量奖项目申报:政府质量奖证书;资助奖励对象为个人的,还应提供本人在南沙区工作的相关证明。11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申报:测量管理体系证书。第十一条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申报人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的次年规定申报时间内提出资助奖励申报,逾期提出的,原则上视为放弃申报。其中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完成时间以标准发布日期为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一)申报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奖励;(二)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三条同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符合资助申报条件的同一标准制修订项目若存在两个以上制修订主体的,由各主体自行协商确定
12、申报主体。如协商不成,视为放弃申报。第十四条资助奖励资金采取定期集中办理形式,具体程序如下:每年集中申报一次,逾期不予受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布申报通知,并牵头会区相关部门、各镇(街)开展申报资格审查(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联合审查部门),并将申报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信用记录情况作为资格审查参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审不通过不予资助奖励。第十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资助奖励项目、资助奖励金额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天。在公示期间,区
1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的,应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六条资助奖励资金采取一次性资助奖励的方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符合年度资助奖励的名单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奖励申报人在实施质量管理过程中投入的经费。受到资助奖励的申报人,应继续加大质量管理工作力度,健全计量、标准、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积极参与区质量强区活动,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并按要求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资助奖励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相关绩效自评材料。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
14、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第十九条加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一)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冒领或截留挪用资金的,应当退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申报人在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申报人未按规定报送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材料的,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0)、国际电工委员会(IEe)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
15、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名录如下: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电器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1)、动物卫生组织(OIE)、植物保护公约(IPPC).开放移动联盟(OMA).物联网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oneM2M)材料试验协会(ASTM)0“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定的,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的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广东省或广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地方标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在国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并被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通过依法设立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审核并获得其颁发的测量管理体系证书。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修订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府办规(2019)7号)同时废止。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