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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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府办规(202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我市征地社保费按照所在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平均区片价)的一定比例进行筹集,具体比例按照广州市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表(附件)执行。二、各区用于核算征地社保费的平均区片价,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已公布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
2、)自行核定、公布执行,并同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所在区执行一个区片价的,其区片价为该区的平均区片价;所在区执行两个及以上区片价的,应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定并公布执行平均区片价。今后,按规定调整区片价的,应同步核定和公布执行平均区片价。三、按照粤府办(2023)22号文第六点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对2023年8月1日前本地区已获批征地项目留存在市“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或者乡镇、村集体账户的征地社保资金(以下简称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方案,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按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3、障局报送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作,抓好落实,强化督导,确保在2023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3年8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按粤府办(2023)22号文执行新计提办法的征地社保费,参照本通知执行。附件:广州市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
4、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同时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6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5、,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新发展理念,坚持“先保后征”,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为目标,科学、合理、便捷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的计提、分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一)坚持制度保障,确保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征地社保政策,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均按规定享有征地社保费补贴。(二)坚持“先保后征”,合理确定标准。先筹集征地社保费,确保足额预存,后申请土地征收。补贴对象未确定、征地社保费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实行“以地筹资”,将征地
6、社保筹资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挂钩联动,实行同步调整机制。(三)坚持专款专用,及时补贴到人。征地社保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征地社保费随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步落实,落实到人。(四)坚持协同推进,注重政策衔接。征地社保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相衔接,协同推进,实现相关政策顺畅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二、征地社保费筹集每次征地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原则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地级以上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
7、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提;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8%计提;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2%计提;在20万元/亩以上的,按不低于10%计提。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具体计提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财力,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办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各县(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差异较大
8、的市,可按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县(市、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较高的县(市、区)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征地社保费,应不少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较低的县(市、区)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征地社保费。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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