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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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新制度一、2013版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文本设定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我国原先一直实施不分投资主体和工程建设项目区别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一管理体制,从国内第一版共41条的199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到第二版共47条的1999版示范文本,都适用于任何投资主体的任何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2008年起,国家经济改革和项目投资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一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应高度重视我国2008年来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双轨制。自2008年以来,我国逐渐建立、完善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是否属于政府和国有资金为主的投
2、资主体,以及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客体进行区分,建立起建设工程合同由不同部门归口管理的双轨制。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归口国家发改委牵头管理,非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归口住建部牵头管理,据此,国家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合同的双轨制管理。目前,接轨国际惯例,我国按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承包模式,主管部门已颁发四个示范文本。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己施行两个市场投资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也先后施行两个政府投资的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1、早在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共47条177款,一直沿用至今
3、,现已为2013版施工合同取代。2、2011年11月,住建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颁布房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2011版示范文本),该文本共20条108款。3、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共同颁发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即56号文件,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施工总承包通用合同条款,共24条131款。4、2012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共同颁发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共24条139款。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建设,政府主管部门要严加管理;不该政府管的坚决放开,凡市场投资
4、的项目建设交由市场调控。据此,新版示范文本的签订和履行的管理,主要应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自主加强管理,这是一个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在建设领域的重要变化,使用2013版施工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务必在这样的认识前提下建立自己的符合市场规律和市场需求的合同管理体制和机制。(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作用。国家主管部门的上述管理理念和指导思想,可以从颁布上述4个工程合同文本时的不同表述和处理方式得到显明的反映。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在颁布56号文件时,突出强调了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严格管理,强调通用条款属于强制使用的文本,明确规定当
5、事人对通用条款不得擅自修改。该通知第5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第13条规定:
6、“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做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可见,九部委颁布用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通用合同条款,属于当事人必须执行的行政强制性的管理规范。而这次住建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在颁布2013版施工合同时,在新版示范文本的说明第二部分“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中明确:“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7、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既然2013版施工合同不作为强制性使用文本,那么当事人是不是可用可不用它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呢对于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我们可以确定地说,新版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是我国以市场方式从事工程承包行业的交易习惯。对于2013版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其一,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行业交易习惯可以作为判案的根据。所谓行业交易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
8、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很显然,按我国合同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交易习惯是确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以及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依据。其二,1999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因其行业交易习惯性质,成为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处理相关争议的依据O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经反复研究,对于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在没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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