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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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晋民发(2019)43号各市民政局、各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有关要求,现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补助进行完善。一、调整建设补助申报条件对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5)69号)做如下修改:(一)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限定。(二)取得民非登记注册并在同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参照住建部2018年发布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
2、J450-2018),调整床均面积,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3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后计算,床位数在3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5肝计算;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IOO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0nf计算,床位数在IOO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5肝计算;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0肝计算。二、调整运营补贴申报条件对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中“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许可部门同级财政负担”做如下修改:(一)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限定。(二)调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限定。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三)运营补贴由养老机构登记注册部门同级财政负担。三、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相关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坚决杜绝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严禁滞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对骗取补助的,严肃问责并追回全部补助资金。该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享受建设补助的不再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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