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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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通知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根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
2、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变更登记并作出说明。二、依法分类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是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对拟筹办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可以出具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附件1),有关部门凭此为举办人提供支持,办理相关手续。养老机构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一)设
3、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设区的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受理申请材料。拟设立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务院及中央编办有关规定办理。(二)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民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确保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和地方标准成
4、为其审批登记养老机构的重要依据。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工作。此外,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其单位名称、住所和章程应当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和山东省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三、统一归口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既是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的前提,也是养老机构依法享受水、电、气、热居民价格和其他费用减免等现行优惠政策的依据。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机构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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