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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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质监字(2023)1号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房(2013)17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3)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效的承包合同进行。第五
3、条分户验收应严格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质量管理职责,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实施分户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对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验收、成果以及维保承担全面责任。第六条住宅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分户验收工作计划并分别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管理。分户验收工作计划应包含总体要求、验收准备、组成人员、质量标准、检查数量、检查方法、仪器设备配置(应注明仪器型号、标号、数量)、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分户验收工作计划应动态管理。第七条分户验收应分阶段进行。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结构分部工
4、程质量验收,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应按计划、方案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等进行专门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空间净尺寸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第八条分户验收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提报建设单位。(二)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工作计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分户验收实
5、施方案,明确分户验收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组成人员等。(三)分户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楼地面相应部位做好暗埋水、电、暖管线区域标识和标高测定定点标识,配电控制箱(盘)内电气回路应标识清晰。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四)分户验收以实体测量、观感目测方式为主,辅以功能性检测手段,应逐户、逐间进行记录并存留影像资料。影像资料每户存留5至10张照片,影像资料应清晰体现验收时间、楼号、户号、成员等内容和问题整改前后对比照片。(五)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3),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
6、醒目位置。(六)建设单位应在开展分户验收工作前5个工作日向监督机构进行告知,并报送分户验收方案。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分户验收工作小组实施分户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分户验收工作组组长。(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已确定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共同担任分户验收工作组副组长。(三)验收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人员等组成。(四)探索建设单位邀请部分业主代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7、、社会力量参与验收。(五)已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鼓励受委托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TIS)机构参加分户验收。第十条住宅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或代建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分户验收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分户验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主体结构阶段的分户验收内容(一)住宅室内。1 .地面、墙面和顶棚混凝土观感质量;2 .装配式构件安装观感质量;3 .二次围护结构观感质量;4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偏差;5 .室内水电安装预留预埋观感质量。(二)公共部分。1 .外墙混凝土结构(观感)质量;2 .屋面混凝土结构(观感)质量;3 .楼梯、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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