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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优待老年人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即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电子邮件:sd1ijk(二)传真:0531-67876266(三)信函: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9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邮编:250014)特此公告。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0月28日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优待老年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养老保障及服务优待第一条逐步提高养老
2、保障及服务水平。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第二条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第三条完善并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积极采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方式,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医疗护理费用负担。第四条着力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3、提供养老服务,并积极利用空闲床位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对上述老年人群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积极引导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优先为上述老年人群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第五条老年节期间各级开展走访看望百岁老年人、困难老年人活动。第六条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实施保障;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纯老年人家庭住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第七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要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上门认证,有条件的地方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远程网络认证。第八条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
4、有残疾评定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预约或开展上门残疾评定服务。第九条支持子女依法照护、探望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准许职工在老年父母生日或因病住院期间请假看望、陪护,为子女给老年父母提供精神慰藉等创造条件。对是独生子女的职工,酌情延长陪护时间。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第十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第十一条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扩展社会筹资渠道,推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提标扩面。鼓励县级以上政府出资为低保老年人、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优抚对象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应当督促家庭成
5、员自觉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赡养义务,并倡导开展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医疗保健优待第十三条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落实好符合条件老年人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政策。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覆盖范围,方便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第十四条落实和完善城乡医疗保障救助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给予救助。第十五条老年人优先就医,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捷诊疗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轮椅服务。有条件的医院设置老年人就医专用窗口,开设老年病科,设置老年病房。第十六条积极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老年
6、人提供综合、连续、协同、规范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第十七条为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鼓励覆盖全体老年人。第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鼓励和支持使用中医药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第二十条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开设面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护理技能培训。第三章生活服务优待第二十一条老年人乘坐交
7、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乘坐、优先托运行李。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5周岁以上的免费,不满65周岁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第二十二条经济困难老年人接受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服务,享受价格优惠。具体补贴方式由当地政府制定。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新建城市道路、社区公共场所和涉老设施场所无障碍化率达到100%o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要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特别关照。第二十四条加强已建城市道路、社区公共场所和涉老设施场所无障碍化改造,加强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
8、的住宅加装电梯。第二十五条县级政府应当采取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方式,确保经济困难纯老年人家庭享受使用有线电视、互联网免费或半价优惠。第二十六条鼓励通信、旅游、保险、商业、家政、餐饮、银行及其他相关服务行业,对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或上门服务。第四章文体休闲优待第二十七条政府兴办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免费对老年人开放,并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有条件的场馆要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等适老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场所对老年人提供门票费用减免优惠。第二十八条政府兴办和支持的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当按照时段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低收费的优惠,有
9、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健身场(馆)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第二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第三十条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等老年活动场所、网上老年大学(学校)等老年教育资源要向全体老年人开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第三十一条各类公园和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或免费。第三十二条在文化下乡、科技下乡、卫生下乡活动中充分体现对老年人的关爰,满足农村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10、。第五章维权优待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优先办理涉老案件;积极开展涉老案件就近开庭和巡回审判工作,为居住在偏远地区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诉讼便利。第三十四条鼓励在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老年维权合议庭。设立老年维权合议庭的基层人民法院,加大对常见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和教育引导,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犯罪行为。第三十五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第三十六条基层群众性组织或老年人组织可对孝亲敬老
11、行为进行褒扬奖励,对不赡养父母的子女进行批评教育。鼓励子女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并接受基层群众性组织或老年人组织的监督。第六章措施要求第三十七条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深化敬老月活动,将开展敬老爰老活动事迹突出的集体列为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敬老文明号五好家庭优先推荐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动员青年文明号集体广泛开展敬老爰老助老活动。第三十八条负有优待义务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第三十九条老年人在享受优待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到损失的,在查明责任后,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市、县(市、区)财政应对
12、公交、旅游景点等运营成本较大和优待老年人任务较重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第四十一条省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广电、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并对本系统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四十二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或本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本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时,优待标准和范围不得低于本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时提高老年人优待标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四十四条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13、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许可设立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卫生健康部门反馈。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按年龄享受的优待,其年龄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龄。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单位,是指政府投资、合资建设的单位,长期给予资金支持的单位,无偿使用土地、山林等国有资源的单位和村(居)集体组织,包括承包、公建民营等各种经营方式。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纯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60周岁以上的家庭。第四十九条具有山东省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非山东省户籍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其他优待。第五十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本规定中的生活服务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