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项目合同执行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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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检项目合同执行机制1项目调整机制(核减)安检公司在服务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公司有权直接核减服务内容且追究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1.1 若本标段内安检人员日缺岗率大于等于5%小于10%(不含),且30天内累计超过6天(含)的,运营公司有权直接核减本标段内1个车站的安检安保服务(具体核减车站由公司选定),安检公司自收到运营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停止对核减车站(1个)提供安检服务。1.2 若本标段内安检人员日缺岗率大于等于10%小于15%(不含),且30天内累计超过4天(含)的,运营公司有权直接核减本标段内2个车站的安检安保服务(具体核减车站由公司选定),安检公司自收到运营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停
2、止对核减车站Q个)提供安检服务。1.3 若本标段内安检人员日缺岗率大于等于15%小于20%(不含),且30天内累计超过2天(含)的,运营公司有权直接核减本标段内3个车站的安检安保服务(具体核减车站由公司选定),安检公司自收到运营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停止对核减车站(3个)提供安检服务。2项目调整机制(增加)安检公司在服务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公司有权直接增加服务岗位且用暂列金进行支付2.1 如遇大型活动、极端天气因素引发的临时性大客流情况,或重要节假日时期出现临时大客流等特殊情况,且安检公司需接运营公司的通知后,进行服务岗位增加。2.2 如因特殊时期、重点防范期阶段、重大安保工作期间等超
3、常规情况,以及有指向性警务情报、国内突发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恐怖袭击事件等特殊管控情况,适用范围为全部站点或部分站点。由市委、市政府直接下达命令;或公安机关、行业主管单位、集团公司等上级主管单位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启动最高等级安检,且安检公司需接运营公司的书面通知后,进行服务岗位增加。2.3 由运营公司车务部负责对照暂列金使用相关条款核算安检公司费用,每季度进行一次统计,由运营公司进行审议,运营公司审议后同当月进度款一并予以支付。3项目解除机制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安检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运营公司有权解除全部合同,并要求安检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1 安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服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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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安检 项目 合同 执行 机制